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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众”到“精英”——论我国犯罪论体系话语模式的转型

  
  五、回应司法专业化的要求:犯罪论体系的“精英化”是理论发展的走向
  
  比较两种犯罪论体系的话语模式,对中国现在的理论发展有何启发呢?笔者认为,犯罪论体系的“精英化”应该是下一步理论发展的走向。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首先,法律语言的术语化或精英化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律专业化以及刑事立法技术日趋成熟而必然出现的产品。精英话语在刑事立法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原因:[26]第一,在诸多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存在一些必须通过概括、总结而形成的内容,这些规范是无法通过大众自发形成的,而只能通过职业的法律集团以精英话语的方式表述出来。第二,在大社会或开放社会中,人们在思维方面的共同要素也几乎全是抽象的。如果要在法律规范中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意愿,也需要通过职业法律集团总结、抽象,并以精英话语予以表述。第三,在刑法中尽可能地采用精英话语,对刑法典功用的实现具有推动作用。当某一用语在日常用语中存在含义上的多义性时,用精英话语表达便更严谨和规范。第四,精英话语的应用可以减少法律规范中的过多感情因素。以上这些对于刑事立法语言应该精英化的辩护,我以为可以同样适用于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构造,甚至比立法对法言法语的精英化程度要求更高。对于刑事立法,也许一味强调精英化还不免失之片面,因为就刑法典而言,它还肩负着向一般民众昭示规范的功能,因而不能过于专业化和精英化;那么对于犯罪论体系来说,它是培养和训练司法人员正确运用法律的基本语法,它主要是面向司法工作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普通民众的,要有相当的“专业槽”高度,因而应该对其有更高的精英化和理论化的要求。
  由此,引出当前司法改革所面临的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问题。姑且先不论这种通俗易懂的大众话语的理论模式本身能否胜任一些复杂的案件的解决;[27]前几年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讨论中就从现实角度提供了一个生动的反思素材。[28]在那场争论中,贺卫方教授认为,没有法律院校的专业出身,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对司法尊严的侵害,有可能“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值得我们反思的是,究竟是什么造成复转军人大量地进入法院系统呢?就刑法而言,中国基层的绝大多数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并没有表现出在学习“应该如何认定犯罪”这一刑法学核心理论上的太大困难。如果自学也可以轻易成才,那么,专业出身与从部队复转又有何区别呢?由此我们可以回应一些要求理论简单、清楚化的观点,[29]理论的繁复不仅仅是了理论本身,也要看到这种理论所指导的实践的重要性,要看到理论的简单化导致的执业人员大众化的危险,长此以往,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必然会和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素质一起受到质疑。令人欣慰的是,最高决策层开始逐渐地意识到法治文明的重要性,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始被写入宪法,情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呼声得到重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终于伴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在2002年正式出台。对此,司法考试的主管人员指出:
  “……司法部紧紧围绕推进司法改革这个重点,严格把握司法考试的职业性、资格性和权威性这一定位,努力实现选拔高素质、精英化法律职业人员这一宗旨,进行制度框架设计……我们认识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职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培养、任用合格法律职业人员的制度。从司法考试的这一基本定位出发,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其目的不仅仅是考试制度本身,或为考试而考试,其最终目标应当国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选拔、培养、任用一批具有共同法律观念、共同意识、共同职业道德和共同专业素养的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和律师队伍,进而从制度上、根本上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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