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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众”到“精英”——论我国犯罪论体系话语模式的转型

  回顾建国后的几十年,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水平反映了当时整个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水准;犯罪论体系的遭遇和命运也代表着当时整个中国刑法学研究的遭遇和命运。全面否定之后的又一轮全面移植,这种根据非学术因素的变更和需要而随时调整和转向的“快餐式”学术研究,使得学术及其研究者与自身历史之间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地割断,从而迷失了在学术传统中的坐标。意识形态的渗透不仅使得学术研究在价值层面丧失了独立性,即便从功利主义角度看,也因为缺乏需要累积才能深厚的根基和学术传统中的前后关照,而难以对自身的发展作出及时准确的检讨和批判。以意识形态为背景支撑的中国刑法学,在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上,也已经不可能再做到从纯粹的理论角度去进行探讨和争鸣。事实上,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过程,本身就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意识形态化的倾向。其对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的批判,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的那样,“是以政治批判代替学术评论,是苏联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才有的,它从一种政治偏见出发,妨碍了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科学认识。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谓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论,获得了政治上的正确性。”[22]中国刑法学界从前苏联那里移植过来的,不仅仅是“四要件”理论本身,还有对于该理论进行政治性捍卫的一种论证方式,这也是与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间苛严的政治环境密切相关的。纯理论的探索和比较很容易成为一种政治立场不明朗和党性觉悟不够高的表现,动辄上纲上线,于是讨论枯萎,争鸣息声,承继于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成为惟一正确的理论。这可以看作时代背景对学术研究的消极影响的一个典型表现。
  学术研究为政治服务,学者被边缘化,刑法作为专政工具,纯粹的理论探讨被压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可以想见犯罪论体系是不可能走上所谓的精英化、理论化的道路,而必然最大程度地成为一套有利于服务政治、服务人民的大众话语。既然整个中国刑法学界以苏联为师,理论的研究风格自然也必须要以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而对于某种形式的精英主义话语,斯大林曾经做过专门的批评:
  “……他们极力设法利用语言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把自己的特别的词汇、特别的术语、特别的用语,强加到语言中去。在这方面,那些脱离人们并且仇视人民的有产阶级上层,如贵族、资产阶级上层分子表现得特别厉害。他们创造‘阶级的’习惯语、同行语、客厅语言……它们有的只是一些反映贵族或资产阶级上层分子特殊趣味的特别的词,一些抛去了民族语言中的‘粗野’用语和辞句的特别风雅客气用语和辞句以及一些外国词……并非替人民群众服务,而是替狭小的社会上层分子服务。因此,它们无论如何不能发展成为独立的语言。”[23]
  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就开始提倡一种“接近民众”的文风,他说:
  “文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改革,言语必须接近民众,须知民众就是革命文化的无限丰富的源泉。”[24]
  后来,在著名的《反对党八股》中,毛泽东大篇幅地引用苏联的季米特洛夫的报告,报告中批评某些文章:
  “写的那样艰深,甚至于我们党的干部都难于懂得,更用不着说普通工人了……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切实领会下面这条起码的规则,把它当作定律,当作布尔什维克的定律:当你写东西或讲话的时候,始终要想到使每个普通工人都懂得,都相信你的号召,都决心跟你走。要想到你究竟为什么人写东西,向什么人讲话。”[25]
  无论在前苏联,还是在新中国,领袖的著作就是一种对各个行业的“最高指示”。在这种关于理论研究和写作文风的权威定位下,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从一开始,就同前苏联一样,走的都是一条通俗易懂的道路。理论必须贴近群众,至少必须贴近广大司法工作者;而在当时司法人员学历层次较低且有大批未经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的历史背景下,简单明晰而又容易迅速掌握的“四要件”成为首选的对象并得到广泛的传播,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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