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大众”到“精英”——论我国犯罪论体系话语模式的转型

  与德国的犯罪论体系相比,中国当下通行的“四要件”的理论,基本上是一种大众话语的理论模式。这一点首先也体现于这种理论所使用的术语上。类似“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样的理论概念,并不是一种为刑法专业所独有的概念,在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中随处可见这几个概念的使用,甚至也不是一种法律专业的特有概念——在哲学、文艺理论以及大多的人文和社会科学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主体”、“客体”等概念。它们的应用范围极其广泛,尤其在中国,源于一种大众化的哲学影响,绝大多数受过教育的民众都会对“主体-客体”或者“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样的用语耳熟能详,甚至是烂熟于胸,这些字眼在一般的民众生活或交际中也会经常出现,有比较高的使用频率。
  在理论的逻辑层次方面,中国的犯罪论体系呈现为一种平面式/耦合式的特征,理论表述如下:“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⑦]“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⑧]“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⑨]总体而言,四个要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简单的耦合,彼此间没有像大陆法系的犯罪论那样复杂的关联,甚至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理论体系,专业色彩比较淡化。[⑩]
  这种理论满足了一般司法工作人员甚至广大群众的理解能力,不仅仅在法律领域中,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中,这样的表述都不鲜见。因此,并不一定需要专门的、长期的、特别的研究和培训,人们一般就能很快地掌握这种理论。“四要件”理论的简单易学在学界是一个公认的判断,而这也常常成为主张对“四要件”理论维持现状的理由。对此比较权威的辩护是:
  “从司法实践上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我国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学者,不管其他法学知识掌握得如何,一般都对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包括犯罪构成的四方面要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自觉以该理论为指导,去认定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犯罪。可以说,犯罪构成理论已根植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对这样一个既成的、已被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接受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什么理由非要予以否定呢?否定或者随意改变之后,怎么能不给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造成极大的混乱呢?” [11]
  这样一种不从理论体系本身的专业性出发,而从“理论学习应该便民”的角度去论证其存在正当性的思路,正是典型的大众话语的立场。
  
   四、两种话语模式成因的比较分析
  
  (一)对德国犯罪论体系“精英话语”模式的成因分析
  莱因斯坦曾简洁而明确地说:“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么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12]在近代早期的欧洲,法律学院的教师不仅是些知识渊博的人,而且也是富于创造精神的人。他们发挥作用最大的地方可能是德国、意大利和拉丁美洲。德国人夸耀他们有“教授法”,认为这种法律比起法国的“法律家法”更胜一筹。即使在今天,在大陆法系国家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或提交一项该方面的法律专家的意见书。在德国,学术论著仍受到律师以及法官的尊重和援引。这样也使得法学教师们与司法实践发生密切关系,因而更少教条气;同时又提高了他们对法律发展加以指导的能力。[13]因此,茨威格特认为,德国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家是包括大学教授在内的法学博士们。凯内赫姆认为,如果说在英国,法官所说的话就是法的话,那么在德国,教授所说的就是法。因此,可以说大学教授正是德国法律秩序的创造者。[14]
  萨维尼曾说,如果法官经过“科学性”的训练,也可以加入精英法律家集团;有学识的法官也可以承担发现民族法的使命。在历史法学派影响下,很多法律实务家都热衷于研读普赫塔、阿龙特、凡格罗等人的潘德克顿教科书。尽管在德国也发生过理论与实践的决裂和学校与法庭分离的现象,但由于教授们保持了其单方的优越地位,使得实务家始终追随其后。进而在此孕育诞生了堪称世界之冠的“法学”。对于创立“法学”的学者们而言,判例的引用主要是为了助成理论的体系性、批判性的论述,为其提供证明而已。[15]在德国,在判例一旁巍然耸立着“法学”(Rechtswissenschaft)的高峰。“Rechtswissenschaft”一语,就成为历史法学派、乃至德国教授所创造的独特用语。本来在法语及其他外语中并没有此语,诸如science de droit, scienza di diritto, legal science等用语,无一例外都是对德文“法学”一词的翻译而已。在这个意义上,必须承认,德国的法学及其承担者教授的地位显然与众不同。[1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