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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的困境与出路——以基层检察机关为样本的分析

  笔者认为,在适用条件上,可以从积极指标和消极指标两个角度加以规范。积极指标是指进入和解程序必须具备的指标,具体包括:
  (1)属于规定的犯罪种类;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加害人认罪;
  (4)有明确的被害人;
  (5)从加害人的个人情况、罪过和悔罪表现来看,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确实没有追诉的必要。
  消极指标是指禁止进入和解程序的指标,具体包括:
  (1)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
  (2)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参与者;
  (3)加害人涉嫌两项以上罪名的;
  (4)行为人有故意犯罪前科的;
  (5)可能判处超过五年有期徒刑刑罚的;
  (6)加害人有脱逃、毁灭证据、串供行为或其他恶劣情节的。
  进入和解程序的案件要求同时具备上述积极指标,并且不具有消极指标所列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启动和解程序;否则,不得启动和解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指标体系中,加害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是最重要的指标。因此,与此相关的事实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应当成为重要的证明对象,比如,对于“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的财产类犯罪”,就应当把“生活无着”和“偶然实施”作为重点证明的事实。这是刑事和解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重要区别。
  (四)实现和解案件处理方式的多元化,完善程序分流机制
  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实现程序分流,即通过简化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我们调研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实践中的大部分刑事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见表十一)。因此,基层司法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能够使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表十一:2006年朝阳区检察院全年案件刑事犯罪人数情况总表
  
  针对上文提到的和解案件处理方式比较单一的问题,笔者建议逐步推行和解案件处理方式的多元化。鉴于在启动和解程序之前要对案件和加害人进行谨慎的筛选,进入和解程序的案件大都属于加害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的案件。因此,除了对那些因不符合和解条件而不予启动和解程序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以外,对于已经启动和解程序的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程度不同的从宽处理。具体来说,和解案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相对不起诉
  启动和解程序后,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被害人向检察机关出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请求的,即视为和解成功。办案人员经过审查,认为加害人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显著轻微,并且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真诚认罪悔过的,作不起诉处理不存在任何风险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于在启动和解程序后,加害人认罪悔过,但因缺乏赔偿能力而不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终结和解程序。但是,办案人员经过审查,认为加害人符合前述“一贯表现良好”等情形,作不起诉处理不存在任何风险的,仍然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和解成功的案件,或者在启动和解程序后,因加害人缺乏赔偿能力而不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办案人员经过审查,认为加害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但是作不起诉处理存在一定风险的,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这里所说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别于学界所说的“暂缓起诉”。目前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试行“诉中考察制度”,即责令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社区帮忙、服务,对犯罪情节较轻、危险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将其安排在敬老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部门,责令其通过做义工等方式提供服务,由公益部门对其悔罪表现及社会融入性等进行考量,表现良好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则要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不少受访的检察官表示,这种“暂缓起诉”对于刑事和解不太可能适用。这是因为,“诉中考察”必须遵守审查起诉期间的规定,而检察机关在短时间内很难对一个人的品性下判断。并且,考察过程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脱逃等问题,不好处理。
  笔者建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结案方式。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附加一定的撤销条件,在条件成就时,检察机关可以在追诉时效期间内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也就是说,虽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刑事追诉程序也就此终结,但是,检察机关将来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恢复追诉。这样便有效化解了直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所可能导致的风险。
  不起诉的撤销条件可以灵活多样,比如,加害人再次实施故意犯罪,加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加害人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在和解协议中承诺的义务等。当然,在前述的第一种情况下,即加害人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后,可以将新罪和旧罪一并提起公诉。
  3.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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