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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与人大监督—由“问责风暴”引起的对行政权力政治制约的思考

  此外,问责的程序、问责的效果等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比如问责的主体,党委、人大、民众以及媒体等在行政问责过程中的地位,被免职的一些官员在过一段时间之后又异地任职,等等问题都期待规范。我们关心的不是在这场问责风暴当中能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而是我们能否以此为契机,在将来可以把问责制度制度化、透明化和普及化,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当中去,使行政问责常态化、制度化、法治化。
  三、 “问责风暴”中的人大监督
  正如在开篇所讲,人大监督是我国对行政权力进行政治制约的一种主要方式之一,是立法机关的一种外部控制。而在这次问责风暴中,人大却没有主动站出来问责,人大监督出现了缺位,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在任何民主国家, 立法机构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最重要的主体。这不仅是因为立法最终控制着行政的组织结构、人事安排和经费来源, 而且也通过立法听证等手段直接控制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9]在我国,人大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还是权力机关。[10]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被认为是从权力机关派生出来的,依据宪法规定向权力机关负责,并受权力机关监督。[11]从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人大对行政机关拥有广泛而巨大的监督权力。
  1、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国务院实施监督:
  (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重大事项。根据宪法62条的规定,人大可以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会议时候,各代表团可以审议国务院提出的工作报告。
  (3)提出质询和询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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