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此同时,因毛巾产品与大众生活紧密相关,其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对于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
“该容忍原则”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少评论家立刻认为,“央视被判免责”中有两个闪光点;央视免道歉应成媒体监督的“标杆”;毒毛巾案件判例应适用于所有新闻监督,实际恶意原则,不能仅用于保护央视;容忍媒体苛刻批评实质是善待社会;宽容媒体的过失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是保护公众的“眼睛”;合理宽容新闻失误并非纵容“报道失实”等等。其中不少论者以美国著名的“沙利文案”确定的“容忍原则”和“实际恶意”原则来做引证,证明这是中国法治的一个进步,司法审判的亮点。要评点这一“容忍原则”,笔者不得不澄清若干混乱的认识。
笔者认为,这一容忍义务的设定,实在是一个败笔。这一判决设定的容忍义务,不同于美国“沙利文案”对于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设定的容忍义务,是一种“别出心裁”的创造。美国媒体承担公众代表的角色,独立于政府,其独立性和对于公众意志的普遍代表性,是中国媒体不可比拟的。否则,美国媒体也不会铺天盖地曝出克林顿对莱温斯基骚扰的丑闻。相对于政府,媒体需要更多的保护,以代表公众对政府及官员充分行使监督权,所以才有“沙利文案”原则的确立。正如杨卫华律师所述,美国“沙利文案”中,“纽约时报并不是公权力的‘喉舌’,萨利文也不是普通民事主体,而是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头子(蒙哥马利市负责警察工作的市政专员)。正是为了保障新闻媒体批评政府的权利和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该案判决中第一次阐明了‘真正恶意’(actual malice)的原则,即只有在证明媒体的批评系真正恶意所为时,政府或公职人员才能要求追究媒体的法律责任,否则只能忍受。”(杨卫华《容忍判决的方向性错误》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624c2201009g5h.html ),“真正恶意”原则(也称“实际恶意”原则)是指明知信息错误或虚假仍公之于众,或不加审慎放任信息错误或虚假而公之于众。这个“实际恶意”(也译为“真正恶意”)原则只适用政府、公职人员、公众人物。中国的媒体,有其强大的政府背景,官办色彩,除公权力外,很少有可以抗衡和制约媒体的力量。“致癌毛巾”一案便是力量悬殊典型,纠纷主体一个是有强大政府背景的央视,哪怕各级地方政府甚至法院都对之敬畏――孟林茂案件在当地连立案都未实现可见一斑;另一个则是个体工商户,中国最普通的百姓、连企业的法律地位都不具备的生产经营者,如何比照适用美国“沙利文案”的“容忍原则”!。“容忍判决”和那些鼓吹该判决的论者,忘记了自己所在的土壤,也未注意适用对象的不同。
“致癌毛巾”一案,不仅从所处法治环境和对象不适用该原则,即便从是否有“实际恶意”角度,也不适用。首先, “海龙”可指个人,也可指诸多叫“河北(石家庄或晋州等)海龙纺织(印染、棉纺、毛纺等)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千万家可以有“海龙”作字号的企业。,央视记者一听“海龙”即认为是“海龙棉织厂”,当属严重失察。第二,央视记者还将其他渠道或来源的染料当作被调查染厂染料送检和报道,这是故意造假了!第三,浙江毛巾大检查未发现致癌毛巾(否则央视不到河北找),本应审慎调查,然而央视记者到河北南三条拿了一块毛巾,未对毛巾作鉴定,只对不知什么渠道的染料鉴定了一下,就报道“致癌毛巾暗藏强致癌物”。央视采编工作中的“实际恶意”明显可见。
因实际恶意原则“公众人物”范围难以界定,对方证明媒体是否有“实际恶意”又很困难。所以,即便“实际恶意原则”在美国,也导致了不少混乱,造成媒体滥用权利,不负责任的对诸多的官员和公众人物,制造了许多媒体的冤案。“在1974年的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裁定纽约时报案原则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媒体滥用这个原则侵犯普通民众的权利。”( 杨卫华《容忍判决的方向性错误》)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是对实际恶意原则的修正。格茨案以后,“美国的一些州出台了一些折衷性的法律:如果媒体被控凭空诋毁某人或社团法人,媒体应及时印发撤回声明,此声明要与原报道同样显著和引人注目,那么,这个撤回声明将可以作为以后诉讼中免除惩罚性赔偿的一个有力根据。 这样的做法既可以避免一部分耗费巨大的诽谤诉讼,节约大量的资源,又可以维持新闻报道的自由,以及报道的及时性。因为对一部分原告来说,他已经获得了一个澄清事实的机会,而无需再花大力气去证明“确实恶意”;对媒体来说,虽然丢了点面子,但是,可以节省一大笔诉讼的资源,即使最后惹上了官司、被判诽谤,也无需支付巨额赔偿。更重要的是,媒体能够在保证最低限度准确性的前提下,最快地向公众提供它当时认为是可靠的信息,而无需担心,万一以后有新证据表明报道失实而受到当事人的巨额索赔。”(任东来《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美国媒体中的诽谤诉讼》)是否中国的法院在名誉侵权审判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难怪杨卫华律师指出,“而现在‘容忍判决’却支持这样的央视行为,还美其名曰保护新闻自由,这真是错的找不到‘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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