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应保障媒体监督权利、公众知情权利和名誉权保护三者的平衡——“致癌毛巾”诉央视名誉侵权案件的点评和思考
苏跃龙
【关键词】文献
【全文】
致癌毛巾诉央视名誉侵权案,因其对以后司法实践和媒体监督、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影响,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笔者认为,致癌毛巾一案,引发的论题,不单是平衡监督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同样是涉及“公众利益”即公众知情权的问题,涉及如何保障媒体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名誉权保护三者的平衡。
作为亲历此案的原告代理律师,不少媒体向笔者询问对此案判决的意见,但言时只言片语,未曾详述。现笔者就本案及判决作一整体回顾和点评,算是一并答复,同时也提出上述论题并表达笔者个人的一些思考。如有不当观点和措辞,我想,所论及的相关机构或代表国家机关者行使公务者,会给予“必要容忍”!
一、案件的背景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播出题为“都是染料惹的祸”的节目。报道晋州海龙棉织厂毛巾价格低廉,在经化验含有强致癌物的染厂染色,指出“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随后,大量媒体据此报道海龙厂毛巾含有致癌物。海龙棉织厂遭遇了灭顶之灾,毛巾被扣押,执照被收走,电也被停,销售商货物被扣押、被处罚,销售款项收不回。
海龙棉织厂从未与被报道使用致癌染料的染厂发生过业务,其毛巾被扣押后,经检验也不含致癌物质,但当初央视定了调子,一时没有哪家媒体来唱反调,为其恢复名誉。报道虽然一时毁了当地产业,当地政府机关也对其不留或不敢留任何体恤之情。媒体的评价和社会的传言会毁掉一个产业,一个企业的命运更不算什么。这样的审判就其影响而言,大于法院的审判。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媒体的错讹确需媒体来纠正。业主孟林茂不得已,愤而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要求央视和其他几个直接报道其毛巾含致癌物的媒体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孟先委托律师诉至当地法院,但历经一个多月的交涉与等待,当地法院未立案,也不出具相关裁定。孟和律师商量,又不得不将案件起诉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但一审孟林茂败诉。孟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是,2008年4月9日,二审法院又判决驳回孟林茂诉讼请求,孟又败诉。
二、此案的重大意义及由此引起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作为传媒巨头的央视和一个变通百姓之间的名誉侵权纠纷,这是一起很典型的名誉侵权案件。一者,在仍旧没有新闻立法的今天,法院如何做出判决,涉及到司法给媒体监督的权利做出怎样的界定,使名誉权与监督权取得平衡;涉及到媒体权利如何比照司法界定的规则行使;涉及到其他各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如何裁判,不可能不引起各路媒体和法律界关注。二者,在法律上,将海龙棉织厂定义为个体工商户,孟林茂以个人身份来作为诉讼参与人。但是,实际意义上,孟林茂代表的又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人,其代表的个体工商户具有企业的经营属性,该案又类同于媒体对企业名誉权侵害的性质,名誉遭到诋毁带来的不单是个人名誉和精神的损害,还有产品信誉和经营的损失,不可能不引起企业界关注。三者,两者地位如此悬殊,所拥有的可能对司法造成影响的资源无以相比,不可能不引起已判决或未判决案件当事人直至普通公众的关注。说小小的孟林茂诉央视侵权案件,验证着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并不为过。四者,央视以“都是染料惹的祸”为题报道“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引发了诉讼,不可能不引起纺织业、印染业及报道对象所在地的河北广大社会群体关注。五、中国“毒毛巾”的新闻,本就受到海外关注(台湾中央日报&;#17118;路报见“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docid=100043585”,07年3月29日报道“台聯主席黃昆輝 (右二)與黨籍立委,29日在立法院呼籲愛用台灣毛巾,拒用劣質中國大陸毛巾”;星岛球网、联合日报网07年4月9日载中央社消息“中国致癌毒毛巾登陆香港”,见:http://www.zaobao.com/special/newspapers/2007/04/taiwan070409q.html,http://www.singtaonet.com/hot_news/gd_20070409/200704/t20070409_509899.html,当然,其登载的内容是否全部真实无法确定),因该报道引起的纠纷不可能不引起海外媒体对“毒毛巾事件”和中国司法制度的继续关注,笔者见到至少凤凰网和台湾媒体转载了上述部分媒体的报道并进行讨论。所以,此案逐渐引起媒体甚至境外传媒的关注,法律、新闻、企业、学者等各界人士,甚至普通公众都注视着法院如何作出裁断,如何平衡监督与被监督、伤害与被伤害两者的关系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