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参见日本判例:最判昭和25.2.24刑集4卷2号255页;(日)山口厚著:《
刑法总论》(补订版),有斐阁2005年版,第317页。
[17]王作富主编:《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692页。
[18]参见日本判例:最判昭和25.2.24刑集4卷2号255页;(日)山口厚著:《
刑法总论》(补订版),有斐阁2005年版,第317页。
[19]参见(日)山口厚著:《
刑法各论》(补订版),有斐阁2005年版,第174页。
[20]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对象限于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不包括真实有效的银行结算凭证
[21]银行存单只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
[22]参见(日)东京りーがルマインド编著:《
刑法Ⅲ各论》(第3版),株式会社东京りーがルマインド2006年版,第277页。
[23]大判明治42.8.10刑录15辑1083页、大判昭和11.11.21刑集15卷1501页、最决昭和18.10.19刑集7卷10号1945页、最决昭和32.4.30刑集11卷4号1502页。
[24]参见(日)团藤重光著:《
刑法纲要各论》(第3版),创文社1990年版,第104页;平野龙一著:《
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90页;大冢仁著:《
刑法概说(各论)》(第3版),有斐阁1996年版,第610页;中森喜彦著:《
刑法各论》(第2版),有斐阁1996年版,第324页;曾根威彦著:《
刑法各论》(第3版),弘文堂2001年版,第305页;前田雅英著:《
刑法各论讲义》(第3版),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版,第475页;山口厚著:《
刑法各论》(补订版),有斐阁2005年版,第592页。
[25]参见(日)西田典之著:《
刑法各论》(第2版,弘文堂2002年版,第461页;冈野光雄著:《
刑法要说各论》(第4版),成文堂2003年版,第346页;川端博著:《
刑法各论概要》(第3版),成文堂2003年版,第352页;大谷实著:《新版
刑法讲义各论》(第3版),成文堂2000年版,第604页。
[26]参见(日)武藤真朗:《司法に对する罪と共犯》,载西田典之、山口厚编:《
刑法的争点》,有斐阁2000年版,第247页。
[27]张明楷:“论妨害作证罪”,载2007年第8期《人民检察》,第22页。
[28]参见张明楷:“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载2007年第1期《山东审判》,第7页。
[29]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只能是本犯的案件证据,不可能是自己刑事案件的证据,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30]参见了刘家琛主编:《新
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6页。
[31]参见(日)东京りーがルマインド编著:《
刑法Ⅰ<总论>行为无价值版》,株式会社东京りーがルマインド2001年版,第420页。
[32]参见(日)前田雅英著:《
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第502-503页;(日)山口厚著:《
刑法总论》(补订版),有斐阁2005年版,第316-318页;(日)西田典之著:《
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392-393页;等等。
[33]台湾原
刑法有牵连犯的规定,2005年全面修订
刑法时删除了牵连犯的规定。
[3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页。
[35]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9页。
[3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
[37]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