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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通过媒体公布信息执行案件的效果

浅谈通过媒体公布信息执行案件的效果


韩召峰


【全文】
  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这在《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多年的执行方式方法有了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操作规范,然而对此规定众人意见不一,笔者结合实际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一、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理解
  前几年有些法院在执行方式方法改革上推出了曝光执行、悬赏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操作规范,该制度未取得全面的推广。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是属于商誉毁损,有时涉及被执行人隐私权的问题,因此,许多法院执行案件时慎用或尽量不用此种方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组织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后,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采取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被执行人自然情况、债务标的的公开公告、追踪报导或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提供执行信息,以便尽快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对还拟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被执行人而言,这种无形的惩罚是非常沉重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其作为惩罚措施以后,对这一措施如何理解适用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执行实践中,笔者认为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应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一)必须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必须要求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执行开始时,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要求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一切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第三人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进行举证,以便执行人员迅速及时判断是否有履行能力,确定采取何种执行措施。(三)必须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告知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的不利后果。这就要求执行人员要组织被执行人召开专项法制宣传或债务人会议。通过实施上述三个要求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又不具备中止或终结执行案件的有关条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也可直接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执行案件情况向社会公告,予以曝光。
  二、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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