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枪击尹方明案的不予立案深度分析
吕向隐
【全文】
2007年11月13日广州珠江医院副主任医师尹方明被警察枪击致死,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通报:13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广东珠江医院副主任医师尹方明死亡。
案发后,“广州市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这不是“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而是非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此联合调查组是非法调查组,理由有:调查这类案件检察院绝不能把案情透露给公安机关,检察院把案情透露给公安机关是泄露国家机密,是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是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检察院要提供给联合调查组案情(检察院不提供给联合调查组案情就不叫联合调查组了),公安机关获得了检察院办案的案情,所以检察院把此案案情提供给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组)是违法犯罪行为。
即使“被抢走出示的警察证”,但这也不是开枪的条件,所以开枪是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如果是拿走警察证绝不能称之为抢,根据案情显示,尹方明拿走了出示的警察证,而不是抢走了出示的警察证。调查组如果故意把拿走警察证称之为抢,那么这是有主观动机的包庇,此为广州市公安局有可能涉嫌的第一个包庇。
广州市公安局有可能涉嫌的第二个包庇:广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事实“尹方明的死是被迫鸣枪致死”。事实真相应是警察故意剥夺尹方明的生命而开的枪,而不是鸣枪致死。
广州市公安局有可能涉嫌的第三个包庇:广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事实“警察被强行拖行数米”。事实真相应是警察跟着车走了数米,而不是被拖行数米。
广州市公安局有可能涉嫌的第四个包庇:广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了事实“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无证据显示民警膝部受伤,那么很有可能就是广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事实;根据证人王燕明的叙述,“尹方明倒车速度很慢”,警察是很会办案的,对他有利的东西他们会取证的,如果警察膝部受伤,很会办案的他们会让法医鉴定留下证据的,事实应不出所料“民警膝部受伤”是伪造的事实;从实际来看,肌肉被碰撞不是很痛,人的膝部骨头(不是肌肉)被车辆快速碰撞后会很痛,以致很难跟着车走数米,但警察跟着车走了数米;根据模拟分析,如果是快速倒车碰撞到民警膝部,民警应倒地,但民警未倒地。所以根据分析,“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是伪造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