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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事由

试论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事由


迟晓然;梁冰冰


【全文】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实行彻底的破裂主义(即无因离婚制度)。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惟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考查离婚诉讼的被告是否有过错。(2)反对轻率离婚。一个婚姻或家庭的解体,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本人的利益,还会对子女和周围的其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对社会也有一定的负作用。从离婚的法定程序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下面我将围绕诉讼离婚的离婚的条件中的法定事由进行论述
  1、 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沿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一方以此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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