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姻无效、婚姻撤销请求权人
1、根据《
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
婚姻法》第
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其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条的规定为依据。
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
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
婚姻法》第
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快已死亡,不列申请人。
2、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四、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程序
1、我国宣告撤销婚姻有以下两种程序
一种是行政程序。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
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第
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总是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