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到法定婚龄。根据《
婚姻法》第
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我国《
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根据《
婚姻法》第
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在司法初中中以期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二、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1、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根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
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第
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法定事由消灭之前提出。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
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
婚姻法第
10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人行使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之情形。
2、《
婚姻法》对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限规定为一年。该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所规定的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