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虚无的承诺与道德上的责任不是约因。在某一承诺中,如果一方或双方都有权选择是否履行责任,那么这种承诺即为虚无的承诺,因此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甲对乙说:“等我哪天高兴了就把这座房子送给你。”这一承诺是完全虚无的,因为它得以成立的条件“等我哪天高兴了”是完全不确定的,其法律价值也是完全不确定或不存在,因而不有构成约因。此外,出于道德责任感或荣誉感而作出的承诺,由于缺乏约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爱情和感情上的承诺即属此类。
(五)放弃有效诉权构成充分约因。这一规则主要是指债权人允诺或实际上不起诉要求强制履行一项有效债权或者基于善意认为是一项有效的请求权,通常被认为构成一项良好的约因。因为一方放弃诉讼请求权后,他方不独可免除金钱及精神时间之花费,甚而至于可以维护其在社会上之信誉及地位等利益,而一方本有权主张其权利,今放弃诉讼,自为受有法律上之损害。
四、英美契约法上约因为与大陆契约法上原因之比较
在前文已对约因作了一些概要论述后,或许有必要将其与大陆法中相关制度作一比较,以使我们在比较中更准确地认识约因本身。
许多人或许已注意到在大陆法上,特别是以法国法为代表,在契约法领域存在原因学说。“原因学说使得一个非常简单的观念发生效力。这个观念就是,在没有考虑允诺人做允诺的理由和目的之前,不能赋予允诺以法律约束力。”[6](P128)原因学说理论已直接体现于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无原因之债,或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7]简而言之,在法国法上,依据原因说,无原因,则契约不生效力。这与英美法上,“无约因,则契约不生效”似乎颇为相似。但“这不应导致法律家把历史上的约因学说与原因学说等同起来”。[6](P129)
1、原因和约因的内涵并不相同。“原因学说是法国法的基本学说,着重强调如果合同出于非法或不道德目的,将不被法律承认”。[6](P129)简而言之,法国法上原因的含义着重在于当事人的主观目的。英美契约法中的约因显然与此不同,强调的是为当事人所交换的具有经济内涵的利益或不利益。
2、原因学说和约因学说作用的范围不同。“原因学说包括了英国法在‘非法或不道德合同’的单独标题下所论述的问题”,“包括了英国的合同取消和合同受挫规则的基础,它也包括了英国法律所谓的‘缺乏约因’”。[6](P129)简而言之法国法上的原因理论的作用范围远远大于英美法上的约因理论的作用范围。
3、原因理论和约因理论的运作方式不同。原因和约因都是合同效力的控制器,但二者的运作方式截然不同。在法国法上,原因是社会善良风俗等介入合同的入口,善良风俗实际上成为原因的评价标准;而在英美法上,作为契约生效要素的约因被强调为一种经济利益。可以说,法国法上的原因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解决是与非的价值问题,而英美法中的约因理论只是解决有与无的经济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