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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界“集体缺位”物权立法现象的感想

  (二)受制于我国不同法律部门狭隘的门户之见,行政法学界对参与物权立法缺乏必要的理论储备。
  伴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达而发展起来的行政法,担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使命,这必然要求打破传统的公法私法分立的观念,理性客观地看待公法私法融合的现实,从不同法律关系的角度而不是采取划分地盘的方式界定行政法与民事法的调整范围。尽管理论上还不能完全消除公法私法的区别,但是同一行为和事实同时受行政法和民事法所调整已经成为常见的现象,这要求法学研究不能机械地画地为牢,现代行政法与民事法在手段上要相互为用,在方法上要相互为济,在观念上要相系衔接,决不能孤立地各自研究。与此相较,我国整个法学学科的构建、理论模式、研究范式都不相适应,不同法律部门热衷于在研究中树立可以独占的山头,热衷于在立法中划分势力范围,热衷于争夺不同领域对各自法律部门的归属。对于未归入本法律部门的事项,则抱持不关心、不研究的态度。这种门户分割、学科对立的现状,尽管经常在立法中造成法律规范残缺、在司法中导致法律责任混乱的后果,但一直没有得到法学界足够的重视,不同法律部门仍然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了解,彼此渐行渐远。行政法学界参与物权立法的积极性不高,自然也是这种不合理研究架构下的合理选择。
  (三)围绕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行政法理论,使行政法学界失去对行政诉讼领域之外的问题进行充分思考和研究的应有兴趣。
  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要看到,这也使我国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问题成为行政法的研究核心,结果导致行政诉讼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行政法的理论,如行政诉讼主体被简单地当作行政法主体,传统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被演变为政府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责任被等同于行政诉讼的责任。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建立的行政法理论,既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不同,又与英美国家的相关观念相异,理论上经常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无法发挥有效的指导功能。由于行政法学界的视野长期局限于行政诉讼活动,解释法学成为行政法的一种主要研究方法,一些学者热衷于研究个别判例和司法解释,丧失了理论反省的能力,许多理论观点中充斥着以司法至上代替法律至上的倾向 12。这样的研究模式,离开了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行政权的控制这一主线,背弃了行政权与公民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关系的思路,仅取其一部分进行狭隘的研究,不仅无法解释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也无法实现准司法与传统司法的衔接。在这种思路支配下,凡是政府介入的行为,不论其介入的方法为何、介入的程度怎样,都要进行行政诉讼;凡纳入行政法视野的行为,也都千篇一律地必须纳入行政诉讼制度的调整范围,似乎不能付诸行政诉讼的行为,就不是行政法要研究的行为。这样的思维偏好,不仅不能准确地解释行政法关系,失去行政实务部门的认同,而且在政府介入私权的领域,受到民法学者的激烈抗拒。此外,以行政诉讼制度为核心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也容易导致盲目夸大行政诉讼功能的倾向,无助于正视和解决当前我国司法行政化导致的种种弊端,从而损害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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