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尚书·舜典》)“律”的本义应该是指音律乐律,但上述内容应该能说明,“律”的作用并不仅仅是确定音高声调和音乐节奏。周景王将铸无射之钟,问律于伶州鸠。伶州鸠说:“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锺,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国语·周语下》)“律”之“立均出度” ,既为音声乐调确立标准,又远超出音声乐调的范围。(上海古籍版《国语》解释“度律均钟,百官轨仪”:“均,平也。轨,道也。仪,法也。度律,度律吕之长短,以平其钟、和其声,以立百事之道法也,故曰‘律、度、量、衡於是乎生’。”)《汉书·律历志》所谓“律,法也,莫不取法焉”指的就是律是各类事物的标准。
明白了律是指标准,我们就更能够明白为什么按一定标准写的诗称为律诗,做律诗的那个标准被称为诗律或诗的格律。由此,我们也就应该能明白刑律所指的应该是刑罚的标准,包括什么人的什么行为应受刑罚的标准、刑罚程度的标准、刑罚方式的标准和刑罚步骤的标准。我们必须费心注意的是,当“诗律”成为常用的概念,诗界的人士常会淡化诗律概念中的“诗”,而主要重视诗律中的“律”,因而简称诗律为“律”,如七言律诗简称为“七律”、五言律诗简称为“五律”,长篇律诗简称为“长律”。同样道理,当“刑律”成为常用的概念,刑界的人士亦常会淡化刑律概念中的“刑”,而主要重视刑律中的“律”,因而简称刑律为“律”,如唐代的刑律被简称为“唐律”。对诗界人士而言,诗是前提,是环境,是不言自明的主体。对于刑界人士而言,刑是前提,是环境,是不言自明的主体。而“律”,是诗的要求,诗的特征;是刑的要求,刑的特征,所以不可忽略,必须明确标识。但这样一来,对于非诗界、非刑界人士而言,“律”的张扬掩盖了诗和刑的实质,使人觉得律就是诗,或律就是刑,甚至律就是法。
律不是法,刑亦不是法。刑是对坏法之人给予惩罚。这种刑罚需要有标准,这标准在古代中国称为“刑律”。当然,对坏法的人加以惩罚亦需要有法,这法应该称为“
刑法”,是刑罚所依据的规则。为什么需要刑罚,为什么对某些人的某些行为以刑罚惩处而不对另一些人的另一些行为施以刑罚,为什么刑罚惩处设置这样的内容而不是那样的内容,为什么刑罚的程序是这样设置而不是那样设置,这其中所依据的是“法”,这法应该称为“
刑法”。但具体地惩罚哪些人的哪些行为,给予哪些具体内容的惩罚,具体设置怎样的刑罚程序,则是刑罚的标准,应该称为“刑律”。法是规则,刑是惩罚,律是标准。按规则(法)办事,违规则受罚(刑),罚的标准则是律(刑律)。从商鞅开始,古代中国由秦到清,在刑罚方面所颁布施行的主要是刑罚的标准,即刑律。从秦到清,这类作为刑罚标准的刑律,一般简称为“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