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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限行新政的法理分析

北京交通限行新政的法理分析


李明强


【全文】
  背景:
  2008年9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了在“正常时期”对机动车的限行规定。主要体现在两点:封存30%的公务用车;五环以内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实质上是两个比率:30%的封存率和20%禁用率(一天/五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为限行“新政”)
  一、30%的封存率
  首先,从行为性质来看,封存30%的公务用车,是政府部门内部管理措施,公布出来大概是表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之意,因不涉普通公民之权益,自然不需征求普通公民之意见。
  其次,单从政府内部管理来说,“新政”似乎也有越权之限,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否能够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发号施令?当然,如果有中央授权,自然不存在问题;如果没有,就不能属于“内部事务”了。
  二、20%的禁用率
  首先,从字面上,我们无法解读出“新政”对20%的禁用率是强制性规定,还是提倡性号召,因为遵守该措施,有奖励;而违反之,则无惩罚性措施。对于提倡性号召,任何公民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相应抉择,在这里,并不适用一部分人牺牲自己利益来满足大多数人意愿的觉悟问题。因为从法理上来说,少数人的利益和多数人的利益在宪法地位上是平等的,利益的合法性不能仅仅从享有者的人数上得出结论;从伦理道德上讲,“正常时期”(诸如没有“非典”、没有“奥运”等重大事态)让少数人牺牲合法利益同样没有根据,奥运期间,为响应百年不遇的盛事,中华儿女同心同德,虽普遍遭受种种限制,但尤无怨言。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一是非常事态激发普遍的爱国情怀;二是这种限制是短期的,可以忍受的。而“新政”已经失去了这两个条件。
  其次,如果将“新政”理解为强制性规定,则除了该规定本身的内部逻辑构成有问题(有行为模式,无后果模式)之外,还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两方面问题:
  (一)合法性
  但凡要考量一个行为的合法性,尤其是行政行为,一般从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展开。“新政”针对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可以成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指控的对象。
  从主体上讲,“新政”的颁布主体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是适格的行政主体,但是否是制定旨在限制一部分公民出行自由的政策的适格主体呢?根据我国的宪法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有人看到此处,可能要忍俊不禁了:交通限行至于限制人身自由吗?当然至于:当你只开了一天车,其余时间不让开,你不会感到任何不方便;当你连续开了一个月车,突然让你少开一天,你只会感到不方便;当你连续开了一年车,多年车,突然告诉你以后每周有一天不能开车了,这种不方便就严重得多!甚至限制了你的出行。因为你做公交,不知道做哪路;打出租,不能准确向的哥描述目的地;更重要的是,原来一天干三件事,现在只能干一件了。这种痛苦就好像每周有一天你需要在看守所里度过一样。这种痛苦是不开车的人所不能体会的,也是配有专门司机不需自己开车的政策制定者所不能体会的!一种出行方式习惯一旦养成,就和出行自由本身紧密结合在一起,打破或改变这种出行习惯就意味着限制人身自由。而“新政”造成实质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效果,鉴于假定这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我们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不具备颁布此措施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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