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品官家庙”指“只要祖先是品官,族人建家庙式的祠堂就有了不容质疑的合法性”。 陈进国言道:“百世不迁”的大宗之祭(祭远祖)常常是宗族势力为宣扬敬宗收族而做的一篇表面文章而已(当然也不排除有其他的利益想象)。更何况宗祧所追祭的远祖也是经过选择的,基本上是“始迁祖”或“始封祖”或有名望的先祖才入法眼,成为家族的观念不绝的一个代表。”(参见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下卷p608.),相对于大宗之祭(祭远祖)的,是“五世则迁”的小宗之祭(祭近祖)。 从附录一可知,该案最早其实发生明正德年间。“正德年间两家曾经告理又复立有议约亦已相安多年矣”。因案卷有详细记载始于顺治三年,本文以此为起点加以分析。 直接从附录一引述的,将不再加注释。另因本文原本未加标点,笔者也照例引用,其中“□”乃因字迹无法辨认所做的打印处理。值的注意的是,在本届修谱中一改以往做法,改用电脑打印,所以其中也出现许多的笔误,但大体不妨碍文义的理解,特加予注明。 关于“世仇”论述,瞿同祖言道:“在家族为社会单位,个人完全隶属于家族的时代,复仇者的心目中不是说某甲杀了某乙,而是说某家某族对于我的家我的族有了伤害的行为,他在这种情况之下,于是抵抗复仇也成为全族的联合的责任,每一个族人为保护自己及其族人而战斗,他的族人,对于伤害乙族而引起乙族忿怒的肇祸者,是否不对,是不问的。常因此而演成家与家族、族与族间的大规模的械斗。”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p74。 据谱载,荫婆墩“亥山已向山环水秀虎踞龙盘······麟趾振振凤毛济济”。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p698。 这一成例至今仍然保存,哪怕是同族间也不例外。兹引用谱载一迁坟协议为例: 高家舍,陶家岭两村迁坟协议 钦七四房邦利(锐公)四子天悦(浃公)之妻即廷喧、廷雍、廷靖、廷琦、廷棒、廷绍六公之祖批之墓,原葬如港湾村金莲山(又名秀才山)因鹤舍村至苏山乡(舍下村)公路扩修,袁母余祖批之墓需要迁移,经两村人商量决定于农历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将袁母余祖批之墓迁入高家舍村公鸡峦山厚葬。经后廷绍子孙只能标挂祭奠,不能插葬更不能享受廷雍之子孙的公鸡峦山林和一切所属权。 此协议见袁氏宗谱为据 当事人:高家舍:袁焱明、袁满生 陶家舍:袁德彦、袁德光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 注:当事人的签名都是手书入谱。 这就是诉讼策略中的“势”与“术”。 从中可见地方父母官熟知宗族乡俗之程度以及判案所依据的人间情理,远非“屈打成招”那样简单。 针对个别行政部门总爱用“一揽子”的解决办法以求一劳永逸,或许不无借鉴作用。这也是当今司法系统为什么出现“执法难”的原因之一。并非所有的事情简单化处理都能凑效,社会本身即是复杂万分,不容不深思之,熟虑之! 郎擎霄:《中国南方械斗之原因及其组织》,载于《东方杂志》30卷19号。 转引自张晋藩 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p427。 同上 ,p426。 史载朱元璋曾一再命令户部,向“好讼”之乡的江西、浙江等地发布榜文,斥责该地“多好争讼,不遵法度”。在浙江盛产“师爷”时,江西相应的成为“讼师”。参见 http://liubing1928d.spaces.live.com/blog/cns!7F143A2DA0082C7C!114.entry. 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p154-155。 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说:“有些械斗产生的仇恨延续了许多代。一次冲突之后,一方被打败的时候,在官府的公正官员和中间宗族的绅士的调解下,他们可能同意休战。但是,被打败的一方不会安宁的太久。小的争执又将再一次导致全面的冲突。”参见 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p134-135。 转引自张小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8月号。 同,p42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附录部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p355-374。 克利福德·吉尔兹 著王海龙,张家瑄 译:《地方性知识----阐述人类学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p20。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p620。 张小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8月号。 如在乾隆五十八年,“刘圣峨强辩希非打嘴二十仗三十刘圣曲打嘴二十仗三十”;道光廿一年,“仅予薄责具即将所搭栅屋及所钉木椿同时拆毁嗣后仍归和好”。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p694。 吴建新 衷海燕:《明清广东人的风水观:地方利益与社会纠纷》,载于《学术研究》2007年第2期。 据李伯重研究:“明清江南使用的燃料,主要有薪炭、芦苇、秸秆、和煤四大类。······大体上说,五金加工要用煤或被称为‘火墨’的硬木炭,而烧窑则用煤或柴或炭均可。······其他行业大致以 柴薪为主······窑业也是一个消耗燃料最多的工业部门,大体生产陶器130斤,需柴100斤。而烧砖1000块约需木柴1马车,烧石灰一吨至少需木柴4马车。”而“木炭”也需要由木材暗火焚烧而得。参见李伯重:《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中的燃料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 可参考卞利:《明代微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载于《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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