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道府县蒙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审断此山是袁非刘定案详院蒙院批刘贤秩谋占人坟徐孟深增改邑志俱应从重空拟志书不必留载一并县钉定地界删除志永断葛滕贫思人无远虑必有后患目今志板难行删除有前志书未经删除者徐孟深家藏六本又发百十余本卖在各姓散而难收刘姓已收千余本恐世远年洒刘人个心难测复籍伪志为争端后患不能永绝幸逢仁天泽及枯骨化洽千载哭乞金批刘人伪志永不为凭并抄录详文审语赏印照二后患难生死载恩不朽子孙顶祝靡涯矣激切上告”
在该案中,地方官洞悉刘氏族人的所作所为乃“冀为日后张本夫清议所在”,也明了经徐举人纂改之伪谱业已流传,全部收回已不现实。这才有了“金批刘人伪志永不为凭并抄录详文审语赏印照二后患难生死载恩不朽子孙顶祝靡涯矣激切上告”,也最终给袁氏族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如此周全,可谓用心良苦,奈何江西素有“好讼”之风。[40]即令父母官考虑周全,族人似乎感情上还是不能接受,才有了这场不了了之的闹剧来收尾!
“宪断已定卑职之所以不暇勘不遽勘者业已叠详在案复奉,严檄于本月初九前诣讼所袁明睦石夫备具当查刘姓蜂屯雍紧法不能绳恐多损伤因此单骑先行,踏明然后立石及登山周围清界墙以内乃刘住屋之其墙以外乃袁丈报之亩不俊立石而界上已划卑职当多方劝论指陈利害一时登山叫号喧哗者亦且感且激而尚有不闻职语者途遇前来持蛮鼓噪刘贤秩刘静等磕头哀告卒不能上袁明睦兄弟紧依职身职大恕睦等具得免祸刘众亦挽首而退”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刘贤秩刘静等磕头哀告卒不能上”。我们从上文知道,刘贤秩作为地方的士绅,争讼也是由其挑衅而起,为何于此有如此举动。其实这并不难理解,莫里斯·弗里德曼曾就类似案例解释道:
“我们看到这些处于关键地位的宗族成员,有些甚至是绅士,他们对国家的态度是矛盾的,他们能够缓和与抑制公开的冲突;他们能够调解以及使国家对他们社区所征收的税务和要求的赔偿变得温和;他们能够把官僚体系的荣誉带到社区,也能够使他们增强对这一体系的力量。分化的宗族不是独立存在的,不仅仅因为它是一个集中性政治组织的一部分,也因为官僚控制的实际的、潜在的力量被吸收进了社区。宗族绅士所代表的理念和权威会遭到抵制,但绅士又是普遍利益的来源。宗族直接指向国家的挑衅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消弱了宗族绅士;然而从另一种意义而言,这种行为增长了他们的力量,因为长期以来他们都在运用他们能够胜任的保护。”[41]
一方面,作为地方宗族的权威人物,他们需要处处为本族的生存谋取更大的利益空间;另一方面,国家“乡约化”治理结构所赋予给他们的权威又是带有相应的义务---与帝国合作共同维护帝国的稳定。
叙述至此,似乎板上钉钉。可也千万别低估了刘氏族人的韧性,虽然这也许注定是一败诉的结局!
乾隆五十七年,康乾盛世的末梢,距离康熙年间的诉讼已上百年矣!参加过的人们也都消逝,所剩的无非成为族人们的饭后谈资(且已经过无数回的“深加工”。)族人们都渴望发生点什么来刺激衰落的神经系统,以此来曾强宗族的凝聚力。[42]
在论述前,或许25年前(亦即乾隆三十二年)安徽一按察使的奏章,恰好为接下来的争讼已做好了脚注。乾隆三十二年 (1767年) 由安徽按察使陈辉祖奏定“凡民人告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查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查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此建议为乾隆皇帝所采纳。[43]
然而,争讼还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争讼起因于“刘圣曲圣义等恃山坐屋后于乾隆五十七年强伐枯朽荫木一株怒挖复伐松苗数十余株激启两控”,乍看这无非一不起眼的民事纠纷而已,但延伸之则是关系到坟山产权的大事件,因此立即触动袁刘两大宗族敏感的神经。
且时过境迁,《大清律例》也发生了些许的变化。上文提到,《大清律例》针对“利农”而规定:农忙时节,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但是,乾隆二年(1737年)臬司阎熙尧曾上条奏:“州县自理词讼,务必分别事情轻重缓急,随时酌准,不得籍称农忙,盖置民瘼罔闻”。上述条奏亦被采纳。《大清律例》新增条例规定:在非放告期内,“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现涉争讼,清理稍迟,毕致有妨农务者,即令各州县亲赴该处,审断速结。总不得票拘至城,或致守候病农。”[44]因此,地方官自不敢怠慢这关系到自己前程的“细故”。
但接下来的争讼过程,比之以往也已经毫无新意!因时代久远,刘氏族人的后裔对于康熙年间的往事也自可能熟知,其宗谱也不可能真实叙述此等案情,甚至美化亦未可知,笔者都无从考据。但是以“伪谱”为争讼原因却毋庸置疑。案卷记载:“刘人仅以家谱呈验为凭谱载葬黄氏在屋后山并无阴婆墩字迹谱行住内补石氏行孝姑殁阴婆墩死胡名阴婆墩”。
历史跟刘氏族人开了个不大不小的玩笑。曾经的伪谱竟然重新登上了帝国的争讼舞台。
事件的结果,因刘氏族人仅有的那份伪谱凭证,还因康熙年间的“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批印照”与乾隆三十二年的那份奏章而大打折扣;而相比之,袁氏族人历代的“印照叠据议约册籍确凿载星炳”,据此最终以“刘圣峨强辩希非打嘴二十仗三十刘圣曲打嘴二十仗三十”的“宽免究嗣”收工!甚至连地方官都觉得难以理解:“批刘圣曲圣峨查尔祖上与袁姓控争数次有案可据尔何以并不查问明白亡行争占居以本县不能审断是非耶抑止以尔有确据含冠百十年今日可以翻前朝之案耶”。
这还没完,同样的行为于道光廿一年再次上演。“道光廿一年二月间刘崇学等复坐观亲托言防守盗贼在该山搭栅钉椿希图翻案争山取于袁姓祭扫之时率众出阴致相控讼”,诉讼的过程已不叙自明。倒是判语的裁定引起我们的注意:“此次混争本应究姑念袁姓坟山紧靠刘姓屋场后一场牲畜践踏以及器物堆积渣宰雍塞在需刘照看仅予薄责具即将所搭栅屋及所钉木椿同时拆毁嗣后仍归和好毋得再蹈前辙致千重究取具各遵”。
作为地方官,维持乡间的秩序才是其最终的目标,自然“息讼”成为首选。而且其对于这长达数百年的坟山争讼,定然进行了更深的思考:以儒家治国所信奉的“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的理念根深蒂固,而且历次的争讼也成为最好的注脚。“法律之儒家化”[45]使得“姑念袁姓坟山紧靠刘姓屋场后一场牲畜践踏以及器物堆积渣宰雍塞在需刘照看仅予薄责”具有十足的合理性。
至此,这起历经数百年的坟山纠纷终于落幕!至少在族谱记载中消失灭迹了。但是我们的疑问依然重重。诸如为什么刘氏族人屡败屡战、越挫越勇?国家对宗族纠纷到底持什么态度?风水争讼的根源何在?等等……这些疑团的分而析之,或许才是重点所在。
诚如吉尔兹所言之“另一种现象”:“就是很多的社会科学家开始从规律和实例,针对个案去阐述和解说的理想方式转向另一种方式,亦即不再考虑事实间的本然依属关系而更注重像例如菊花与剑之间的关系之类。”[46]或许这才是我们应努力之方向。笔者试图以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研究范式,对诸多的疑团加以解读并提出个人的观点,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1),为什么屡败屡战、越挫越勇?
从正德十六年间的“刘氏之先祖刘可庆将幼孩偷葬本山告经”至道光廿一年间“监生袁炯等与刘学崇控争坟山一案”,已历数百载。到底是什么精神食粮和动力机制,能够让刘氏宗族不厌其烦的,一而再再而三的踏上争讼这条不归路?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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