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补充责任关系和不完全连带关系相似之处在于:两种关系均有部分行为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债务人(含连带保证人)追偿资格均不平等。不同之处在于:一般补充责任关系债务人之间有顺位关系,替代资格不平等;不完全连带关系债务人(含连带保证人)替代资格平等。
(四)与不真正按份责任比较
多数人侵权行为中,可能部分侵权行为完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行为完成部分损害,如前文例(5) ,犬主可请求要害加害人承担全部损失,非要害加害人承担相应损失,但不得重复请求,即要害加害人全额赔偿后,犬主不得请求非要害加害人赔偿;非要害加害人赔偿后,犬主只能请求要害加害人差额赔偿。任一加害人赔偿后,均不得向另一加害人追偿。
再引一例:甲欲盖一楼,请A设计,请B采购建材,请C建筑。A设计不合格,B采购伪劣产品, C偷工减料。设计、采购、建筑中任何一项,均足以导致所盖楼房坍塌。甲可请求ABC中任何一人赔偿全部损失。ABC中任何一人赔偿后,均不得追偿,其他两人在赔偿额内免责。ABC之间为不真正连带关系。[3]但如ABC 中某人之行为,只能导致楼房减值——设B采购建材中部分为合格产品,部分为不合格产品,所采购之不合格产品将导致楼房价值减少,但不会导致楼房坍塌——则甲可请求AC中任何一人赔偿全部损失,请求B赔偿部分损失; A或C全额赔偿后,甲不得再向B请求赔偿; B赔偿后,甲只能请求A或C差额赔偿;ABC中任何一人赔偿后,均不得向另两人追偿。
此类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均造成受害人损害,各侵权人所造成之损害均在受害人全部损害中占有确定的份额。在此意义上,此类侵权之债与按份之债有相似之处,但并非按份之债:前者部分债务人承担全额债务,后者各债务人均承担部分债务;前者各债务人之清偿可影响其他债务人之债务,后者各债务人之清偿相互不生影响。因此,此类侵权之债中,各债务人之间表面上似按份关系,其实非按份关系,可称不真正按份关系,或表见按份关系,发生不真正按份责任。
不真正按份关系与不真正连带关系、一般补充责任关系、不完全连带关系相似之处在于:四类关系中,各债务人行为均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问题,均非共同行为。不真正按份关系与不真正连带关系的区别在于:前者各债务人替代资格不平等,后者各债务人替代资格平等。不真正按份关系与一般补充责任关系的区别在于:前者无顺位关系,后者有顺位关系。不真正按份关系与不完全连带关系的区别在于:前者各债务人无追偿资格,后者各债务人(含连带保证人)追偿资格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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