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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上)

  3.债权人之间无按份关系或连带关系,发生共同债权,任一债权人不得单独请求债务人给付,分两种情况。(1)权利人和义务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份额不明型共同债权。如:4人向1人出卖共有之车,价20万,买卖双方未约定按份关系,也未约定连带关系。全体出卖人可共同请求买受人给付20万,任一出卖人不得单独请求买受人为任何给付。(2)须债权人互相以特定行为配合方能受领,为协同型共同债权。如:拍“全家福”照,任一债权人不得单独请求给付(此处之“给付”指照相行为)。各按份债权、连带债权、共同债权均为单数债权,但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表示复数债,共同债权表示单数债。
  需要指出,民法中的共有,并非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享一个所有权,而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民法中的准共有,并非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不可占有财产共享一个归属权,而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不可占有财产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归属权。
  共有或准共有均非对权利的共有,而是对权利所蕴含的价值量的共有;不是分享权利,而是分割权利。分享权利意味着被分享权利之存在,分割权利意味着被分割权利之消灭。权利可以分割,不能分享。据此,共同债权并非部分权利,或者说部分行为资格,而是一项完整的权利,完整的行为资格。全体共同债权人分别行使自己的权利,发生行使全部债权的效力。
  (二)共同行为所生义务的分配
  民法学中,义务表示法律上的行为强制资格,债务是特定人的义务,责任是义务人因过错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当然仍是义务和债务。共同行为所生义务,包括债务和责任,具体地说,合法共同行为所生义务是债务;违法共同行为所生义务是责任,也是债务;合法共同行为人不履行所生债务,其债务也成为责任。
  共同行为如发生债务,各行为人均承担同类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各债务人按份额承担债务,为按份关系,发生按份债务。如:4人向1人共购1车,价20万,买卖双方约定,每人承担5万。
  2.全部债务人均可互相替代并均可互相追偿,为连带关系,发生连带债务。如:4人向1人共购1车,价20万,买卖双方约定,出卖人可请求任一买受人给付20万,任一买受人承担超额给付后,可根据买受人内部约定,向未完成给付的买受人追偿。按份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均有各自的给付份额,但在按份债务中,个别债务人给付不能的风险归债权人;而在连带债务中,个别债务人给付不能的风险归债务人。
  3.不得请求任一债务人单独给付,发生共同债务,即不可分债务,包括两个方面。(1)权利人和义务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份额不明型共同债务,如:4人向1人共购1车,价20万,出卖人与各买受人未分别约定债务份额。出卖人可请求全体买受人共同给付20万,但不得请求任一买受人为任何给付。(2)须全体债务人互相以特定行为配合方可给付,为协同型共同债务,如相声演出。共同债务即不可分债务,如因过错不清偿,也成为不可分责任。共同债务人最终均须分别承担各自的行为后果。共同债务人就共同债务份额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均分债务。份额不明型共同债务因债权人和债务人未明确约定债务份额而发生,个别共同债务人给付不能风险应归债权人。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均表示复数债,共同债务表示单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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