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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商标法之所以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重要目的,是因为商标与消费者具有特别密切的联系,通过确保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欺骗,才谈得上商标法的其他一切价值目标。否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将失去意义,商标法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也无从谈起。甚至可以说,消费者行为是商标法建立的基础。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在消费者的利益中,这是一个牢固的法律原则。通过商标作为媒体对作为购买者的公众的保护的强调,保护消费者的主张与商标法是一致的。
  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动机和目的。不过,商标法在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保护上,利益的重心还是偏向于后者的。从商标法的结构可以看出,主要的利益是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厂商关注的是其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不被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以及在商标中的实质性的投资不被损害。这种保护的重心不是消费者,是因为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毕竟是通过规制商标侵权而产生的误认误购行为而间接实现的。各国的商标法也没有明确地赋予消费者根据商标权保护来保护自己利益的任何权利。以我国为例,当消费者因为商品原因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加以救济。不过,也不能因为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这种间接保护而否认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商标法毕竟与消费者利益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离开了对防止消费者被混淆或欺骗的保护,商标法存在的意义将是成问题的。有判例指出,“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保护的原理相一致,为了确认商标侵权,原告必须寻求它旨在获得保护的商标的有效性,并且需要证明被告近似商标的使用可能产生混淆”,[1]这体现了防止消费者被混淆在商标保护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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