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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宪政还有多远

  其实,除了如上所说的大环境之外,我们的司法权,也完全可以在现存有限的空间力,有所作为,而不能总是将梦想实现的艰难与条件的不具备或道路的挫折联系起来。实际上,经过几年的司法呼吁和改革,司法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并且实质性的进步。比如前面所说的司法队伍素质的攀升,司法礼仪的重要性逐渐被强调起来等等。虽然我们没有竖立起民众共同期望的违宪审查制度,但这并意味着我们的法院在宪政建设方面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与境地。想象马歇尔大法官的创举,之所以会称呼为创举,更大程度上是因为马歇尔大法官能够充分利用美国当时现有的司法资源,巧妙甚至“狡猾”地使得联邦法院的权力在“润物细无声”中得到了扩张。而考察我们现存的司法资源,其实变相的建立违宪审查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尽管在实践中,可能会付出某个或某几个法官司法生涯终结的惨重代价。因此在如此险恶的司法环境中,我们更应该强调司法的技巧甚至伎俩,我们法官完全可以以行政诉讼为模式,进行创造性的司法审查。尽管不可能直接适用我们的宪法,其实即便是在美国如此的国家,宪法也只是更多的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解释工具,而并非普通法那样可以如同坐标式地按部就班,法院可以通过宪法精神来衡量案件所依据规范的选择,通过选择适用的规范,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司法审查的法律效果,尽管这离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还有很大的距离,但不能否认是司法制度建设中的进步措施。
  的确,我们不能再以我们的国度缺乏优良的法治传统,或宪法规范的宏大叙事,或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而埋怨于宪法只是“雾里看花”,实际上,无论是微小制度的建设,还是设计到宏观的宪政建设,都需要我们精心地去关注那些具体的,琐屑的事项,包括理念上的转变,甚至是偷梁换柱,以及技术上的巧妙与精湛。
  如同罗可信所说的,刑法是一门精湛的科学。那一个部门法又不包含有睿智与精巧?
  当我们经常反思一下一些司空见惯的想象或做法;当我们在理论思考的同时,能够经常扪心自问一下,我们离宪政到底还有多远时,其实,我们就是在不断的进步。
  因为,这些问题不仅能够及时的清醒我们,同时也在引导我们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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