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直觉的困顿外,我想更多的恐怕还是来自如何实践宪政的技术层面上困顿。当然,这些年司法改革的进程是加快了,成果也很显著,我们整体的司法队伍质量提高了,司法礼仪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司法技术上也逐渐强调了说理性,司法的执法环境由于律师的介入,开始出现了好转的局面。
但为什么我们的
宪法仍旧是一直沉睡的美人鱼?我们许多负载在
宪法上的权利为何也一直居高临下而成了绣花枕头?为什么在个案的具体实践中,我们无法体会到
宪法带给自己的安慰与鼓励,还有
宪法所具有的被人们抄得烂得掉牙的根本大法的效力?难道所有的一切都可以以一句似乎很体面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来搪塞如此重大的问题么?....................
我们的国度状况,决定了在这样的国家,似乎只能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途径,即也可以理解为领导者对下民的体恤而开展的方式来逐渐走向民主,来逐渐走向法治。似乎如此的改革路途很安全,至少能够有效地控制来自社会各方力量与情绪的宣泄而带来的社会规则失范的危险,但就是这种带有崇高性,甚至被人理解为很带有人性关怀与人道主义精神灌注的改革模式,其实是最为危险的,并且在宪政路上是非常漫长的,甚至成为宪政建设路途上的绊脚石。因为这种自上而下的体恤式的改革,对民众来说,带有很大的心理上的依赖性。通过这种改革所带来的公共福利,可以说,对于在思想上缺乏独立的国人来说,多数带有恩赐与奖赏的意味,并常常表达出激动的心情表达。而这种对公共权力的急切期望或盼望的心态,却是和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完全南辕北辙的,法治国的心态基础是休谟所说的“无赖理论”,完备的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建立在对公共权力的质疑,甚至厌恶都不要紧,而唯独不能把如此关乎整个城邦人民幸福的大业寄托于某个操持公共权力的人物或阶层上。因此,从文化意义上说,法治所要求的不是顺民的心态,而恰恰是逆民,甚至是刁民的心态。而这也同样需要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政层,在改革的同时,需要有一种大气,敢于改自己的革,需要建立对民众管理自身的能力与水平的信任。
由此形成了自上而下放权的信任,和自下而上对执权者的不信任,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心态,恰恰构成了法治国家、宪政的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