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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价值论

  论侵权理论的价值
  关于侵权的理论在与人性的分析:法,从来不是只赋予或者肯定权利,她还有着为了秩序而伴随责任。于是,目的论上演:人格权(非首发保护的概念)范围的不断发展与扩张,个体为了追求自身总财富的增加,在目的论的驱使下,往往会表现出使用不正当且有不符合道德的手段,从而侵犯其他主体合理而自由的追求财富的权利,以及其自身的自有和独立。
  很显然,侵权理论的发展在相对于物权、债权来说,是很晚的事(也许,在近现代以前是与解决纠纷的方式结合体现的)。凡由于近现代法制化的发展,使得主体有着不同的权利,法律符合了主体应有的权利。从权利本质的核心看,权利应得到保护,当权利受到侵犯时,相对主体应该予以赔偿。
  为了更好的论述侵权理论的价值之两方面,借将主体作两次“人为”的划分:一是对经济组织的侵权价值的体现;一是对自然人侵权价值的体现。
  在上一节的讨论中,组织主体自身似乎有着通过正当且道德的途径追求幸福的权利。从权利的构成来看,是因为其自身有着一系列的权利基础,正是这种基础性的权利束保障了组织可以追求财富的增长。一旦起基础性的权利被侵犯,侵权理论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对侵犯主体的否定评价,从而使得经济组织能够实现自身财富的增加;同时也正是这种保护,主体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独立,而排除了相对组织主体的不正当的侵犯。
  在此,更为深刻的体现在于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出现
  正如经济组织一样,对于自然人而言,法律赋予了其正当生存的权利。当取得受到了群犯时,就会收到侵权理论的维护,从而保障个体的独立性和自由,这种对自然人独立和自由的保障也促使了主体财富的增加。主要表现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对自然人的人身保障,从主体存在并完善着存在的角度实现了主体的独立和自由;
  其二,从人格的角度来保障了主体精神上的自由。如果受第一方面是仅限于物质存在,则人格的独立就是精神的;
  其三,是其他方面的保障。如自然人从商店购买商品,支付了一定的价金,即获得可以对商家的商品的权利。当商人违背诚信而交付了有瑕疵的商品或拒交时,被保护的权利主体就会获得权利上的保障并获得救济。
  总结
  有民商法理论中构成物权和债权及侵权理论,如上所述无一不体现了其两个方面的重要价值;一是总财富的总体增加,一是实现主体的更近一步的独立自由。正如整个社会的发展总是越取向于民主一样,社会总财产及其中各主体的财产的增加,可以归结于民商法在社会及其主体中发挥作用;与此同时,与之并列的是主体的独立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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