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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价值论

  第三阶段,即为文明的介入。人类社会的文明史的开端从此开始了法律的价值的体现。当少数人拥有着财富士,就开始了通过法律来维护。进而在此基础上保障获得更多的财富以及更为强大的地位,于是阶级的出现和对立使得拥有财富的人在历史的进展中失去一定的特权而获得更多的财富;病逝的远没有财产的主体逐步的获得独立和自由以及拥有财产(正是如此,自十八世纪以来,有了“拉平”之感;而对于自由的一旦拥有就不可能放弃的力量,使得民主成为了现今政治生活中不可阻挡的趋势:因为谁也不能对其他人“发号施令”)。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是主体的更为自由与独立的表现(因为要想实现主体的自由,必须每一的主体都能够平等的享受);同时整个社会的财富也有着不同程度的显著的增加(市场经济的最为直观感受是我们如今每一个中国人体会得到的--或许并非我们所见,但其基于公平竞争的对于财富占有的伦理因素已经说明了一切)。
  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不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在近代的资本社会及二战后追求平等的社会中,法律都是保护着财富的拥有者并对其财富的增加的保护。从经济的角度看,从一开始的农业社会到手工业,再到资本组织及现在的市场经济(法人概念的诞生:拟人说——实体说),无不体现着整体社会财富增长:
  具体来看,物权体现的是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地主或贵族对土地的拥有和资本家对资本的控制的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同时,从早期的战俘被处以死刑到沦为奴隶,再到通过劳动交地租的方式等来获得剩余作物和工人通过工作来拥有财富,无不体现着法律对这题的自由与独立的肯定(如果说,人类的发展必须有一些人的富裕对一些人的平困,那么一切就似乎合理了--不论情感或立论上多么的不让人接受,历时总是如此!)。
  物权的作用
  关于物权的作用,可作如下三类:
  第一类,即为对物的直接使用。这是对物权的最基本的作用的体现,即使在现今社会中亦为常见,也是物权在探讨时的起点,及整个交易的起点和归宿点(只有傻子才劳命伤财的苦干,而对其最后的所得无动于衷)。
  第二类,即为交换拥有。分工的出现使得一部分种植、一部分涉猎,于是稻谷和毛皮的交换成为了日常生活的部分,并一直发展到今天。而其最为法学的描述即:以交易主体出现的债权人因交易取得了物权或者与物权相当的价值,也就是成为了债权的目的,而债(买卖交易)只是手段。
  第三类,即为物的担保作用,更为绝对的是现今的最高额抵押--使得融资,而非担保进入了法的世界(于是物本身债权化、资本化了,成为了手段,正真的目的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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