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价值论
徐方亮
【全文】
民商事法律,在如今的整个人类社会中已经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伴随着的现象是经济界的需求和立法上的不断而多次的修订与制定,这斯在说明着:民商事法律是对经济界的妥协,法律本省只是一个应对的策略而已!对此,我深感内疚,我不断地追问着:法律本身的价值是什么呢?
对此,只能从历史中找到答案。于是本着对历史中民商法的发展革沿,我自认为找到了一个目前可以说服自己的答案:民商法本身中就包含着价值,这种价值的体现恰恰是从其本身理论及立法中得以体现。在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这种价值的两方面:
(1)促进着总财富的更佳的增长;
(2)世民商事活动中的主体更为的独立和自由。
而这正是我此时寻找的答案。为了阐述民商法的以上两方面的价值,我试图从物权对社会的价值和债权的对社会的价值开始,尽而对近现代法中的物权和债权的理论的变迁的背景中的价值,以及其侵权理论的价值,从整体上对民商法的把握,局部的论证其所体现的两方面的价值。
一 论物权的社会价值
物权的发展中渗透的价值
物权,即使在最原始之初,亦是存在的。对于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物权的本质就在于主体拥有并支配及排他性。作为人类中的“拥有”的考察,我将之分为三个如下阶段:其一是部落作为整体对自然和被猎物的排除而“拥有”;其二是排除其它部落的对物的占有;其三是文明的介入,物权的现代意义开始体现。
对于人类社会初期最原始的结合方式的考察,本身是一个生物学、考古史学的问题。作为法律现象没有考究的必要性。为了方便理论的叙述,我假定如下:所考察的部落本身是最初的一群人的结合体并单独存在,自然和凶猛的猎物被其视为对手并比自己强大许多。
就这个部落而言,其所拥有的猎物即为其所控制的“拥有”。这种在与自然之间为了生存的搏斗中使强者逐渐成为该部落的首领,由于他的擅长于打猎而给部落提供了更多的食物。于是,对于部落而言,因为猎物的增加而表现出了财富的增加;对于其中的成员来说,能够吃饱使得获得了比饥饿所带来的更大的自由和独立。
当这种自然的驱使和自己势力的不断壮大而不断的扩张,到了接触到了邻近的部落,即为第二期。这时的物权表现的是部落直接就某地的争夺,如对有利于部落成员的休息和繁衍的地盘的争夺。那么,对于占有了该地的部落来说,“拥有”体现了其实力的强大,即财富的强大;而对于“拥有”的持有则使得其更加的独立和自由。
对于以上两种“拥有”,是以自然的肉弱强食的法则来维护的。当然部落自身的不断强大致使其分裂成若干小的群体亦有可能,但结果都是一样的:体现的依旧是人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主体的更佳的自由和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