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要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商法的统一定为其要义。作为商法统一的典型形式的示范法,要求准确地体现市场交易客观规律,对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极为严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商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市场交易领域内维护我国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而这样的法律才能推动从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立法赶超的“前立法时代”,向重视立法质量和效益的“后立法时代”的转变。
这样的立法只能产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不可能是几个“法学家”闭门造车的产物。这样的商法,必然是为商人服务,导向商人的交易行为符合交易客观规律的良法。因此,在我国实现商法的统一,就是具体“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14]因此,我们需要从商业革命的视角深入理解我国的改革开放,这样才能使我国经济从工业经济从容地跨入新经济。因为“新经济即知识经济最新的经济社会形态,虚拟经济是新的经济活动模式,网络经济是新的经济运行方式”。[15]只有这种新经济才能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本文的结论是: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2](P409)统一是商法“演变的永恒趋势”。[16]
【注释】作者简介:徐学鹿,男,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
徐学鹿.什么是现代商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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