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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统一

  第二,商法的统一是从法制上实施“一国两制”的工程。香港、澳门先后于1997年、1999年回归祖国,待台湾回归后,我国将存在四个法域。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只存在商法没有民法的概念;澳门回归时颁布了《澳门商法典》;台湾没有形式商法仅有实质商法;我国正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各区域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要统一商法,只能从商法统一的多样性中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统一法,即示范法。这方面美国统一各州市场交易规则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本法的基本宗旨为“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它的示范性集中表现为:“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并且“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协议不断获得发展”。显然通过示范法科学地统一不同法域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适应一国两制新的市场交易秩序,使不同法域的商人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更多的可预见性、安全感,减少和避免市场交易的法律纠纷,让CEPA置于稳定的法律秩序中,促进相互之间的市场交易更加紧密,推进不同法域的经济繁荣,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三,商法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根据WTO关于“各成员国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其规则的要求,我国正在废除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多达890多件。这种通过废除和修改使自己国家的法规适应WTO的要求,是一种不如通过统一国内商法使之与国际市场交易规则衔接,更能维护国家主权的举措。对我国来说,商法统一虽然具有多层性,但一国商法的统一仍然是商法统一的基础,我国除了积极参与商法全球统一和地区统一的各项工作,在其中发挥我国应有的作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外,功夫应当下在本国商法统一的基础工作之上。因为一部与国际规则衔接的本国统一商法,它体现了法律稳定性、神圣性的尊严,更有利于依据国内法积极主动地维护本国的主权和利益。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判决:“GATT不能凌驾于国内法之上”。通过我国商法的统一,我国国内商法也应当给予我国法院能作出如上维护国家主权判决的法律支持。
  第四,只有在我国实现商法统一,才能落实“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12]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市场交易自由,为了保证商人能自愿让渡商品占有对方的商品,为了让商人的交易自由有效,为了让商人“不是去做不理性、愚蠢、错误之事的自由”,[13]都要承认某些限制和相应的控制,都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最直接、最有效的规则,就是商法所提供的完整的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在我国是否制定了我国统一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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