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分析商法全球性统一。商法在国家或地区通过国际公约、统一法、统一规则(示范法、示范性的标准条件)体现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国际立法”,说明商法在全世界统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是,无论是商法在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统一由,一统是或,通过的统一,都还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成为商法全球统一的障碍。就商法在一国的于有不同法系,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观念传统的不同,都会给商法统一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设置障碍。商法地区性的统一可减少世界上商法制度的数量,但地区性统一某种程度上会干扰相同问题上实现商法全球统一的目标。并且商法在采取国际公约、条约的历程中,不仅其规范发起、草拟、修订、通过、生效等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而且通过后往往也会出现一些国家对某些条款的保留,不少条约的生效国为数很少。因此,商法在全球的统一不仅要坚持多样性,既有国际公约、条约,也可采取商事惯例,并且主要应当采取商事惯例。没有经过国际组织制定程序的商事惯例,称为商业习惯性做法;经过国际组织制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相当程度肯定性的惯例,才是现代商事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具有成文性的特点,如上述的统一法、统一规则,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各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的金康租船合同、伦敦谷物贸易协会的合同格式等。而且商法在全球统一还必须坚持多层次性,采取地区与全球范围内的统一规则并存,逐步向世界范围内商法统一过渡,只有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商法才能克服地区统一存在的诸多问题,因为现代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虽然有公约、统一法(示范法)、统一规则(示范性标准条件),但其典型形式是统一法即示范法,在性质上属于“自由法”,自治法是在主权国家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这是在世界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条件下,实现商法全球统一的有效通道。示范法不仅是全球商法统一的典型形式,在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统一商法,也是极为有效的形式。商法在全球统一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提供避免产生妨碍现代市场交易中的法律纠纷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当然如果能把分散在世界上各国和各地区的商法,编纂成为消除各种阻碍市场交易障碍、符合逻辑的整体的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跨国商法法典,将是商法全球统一最终实现的标志。
四、我国商法的统一
第一,我国统一商法的主要障碍之一是观念,认识、分析、解决问题还停留在工业社会之前。一个外国人在分析中国进入近代文明古国为何沉沦时说:在西方,科学技术的兴起与商业阶级的兴起相联系。“但在中国,商业阶级从未获得欧洲商人所获得的那种权利”。[11]而时至今日,我们的文艺作品,仍在为巩固根深蒂固的“重农抑商”的观念,从艺术上塑造典型。电视剧《天之云,地之雾》结尾里钟六一面对女市长的台词具有典型性:“我是商人,你是政客”。这里的“商人”是穷凶极恶的罪犯。在经过农业经济、工业经济,面对新经济的今天,商人仍然是十恶不赦的罪犯的典型。中国的商业阶级何时能获得“欧洲商人所获得的那种权利”!令人可喜的是中央今年一号文件指出:“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这一政策措施向世人表明,在一定范围赋予了农民.交易自由的权利。这一政策也表明要跳出“三农”的眼界解决“三农”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改变影响我国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的耻于言商的旧观念,为在我国广大农村掀起商业革命提供了新思路。当然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几千年“重农抑商”的观念,最根本的措施是我国商法的统一,把交易自由上升为法律,使我国的商人从法律上获得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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