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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统一

  第一,现代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是商法统一的基础。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当有自己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个存在基础应当是清晰的、具体的、现实的。商法的存在和统一的基础就是市场商法就是着力于市场的市场交易规则。现代市场的统一性表现为各类市场在,有市场就需要有市场交易的规则从而降低市场效率。开放性表现为既要对国内开放不存在行政分割与封闭状态。分割一是缩小市场的规模,国内地域间是一个整体,,二是限制资源的自由流动,,也要对国外开放,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系起来,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按国际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配置资源,决定资本流动的走向,达到合理地配置国内资源和利用国际资源。这种现代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是现代商法统一的必然要求。
  第二,经济全球化掀起的新的商业革命,为商法的统一提供了动力。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发展,被人们概括为全球化。全球化既是一种文化现象、政治现象,也是一种经济现象。经济全球化包括生产、金融和科技三方面的全球化。企业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电视、电话、计算机连为一体,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实现着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有效配置。跨国公司把生产的各个阶段广泛分布在世界各地,通过信息传递,把这些生产统一组织起来而不至于形成管理的失控,它不仅要求管理科学飞跃,也要求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商法实现飞跃。在世界范围内的这场产业结构的调整,掀起了一场新的商业革命,新的商业革命强有力地推动着商法的统一。
  第三,市场交易规则的可预测性、可计算性和透明度,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对商法统一的具体要求。“法津制度是特殊的社会规则体系。”[5]当今,世界适应新的商业革命。正在实现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的转化。权力导向很难摆脱“人治”,规则导向标志着市场交易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均具有明确的界限,而对相对的市场主体来说则具有合理的预见性,而这种可预测性、可计算性和透明度,则要求商法必须是统一的。这种市场交易行为的“法治”要求,不仅是对“人治”的根本否定,也是新商业革命所创立的新的市场交易秩序。[6]
  第四,超越国家效力,是商法统一的哲学基础。[7]在经济全球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同时要求国家权力的有效配置,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的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基础,这就要求将原来属于国家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国际立法机构,具有这一哲学基础,才有可能产生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统一市场交易规则。
  第五,WTO及其规则是商法统一的组织保证和法律依据。WTO是规范世界经济运行,引导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贸易组织,它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消除投资措施领域的规则,对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被人们称为“国际贸易法典”。全世界有140多个国家参加的WTO的性质,表明它为商法的统一提供了极为有效的组织保证。同时,WTO的规则也为商法的统一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诞生于1994年4月15日的《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包括第2条规定:在附件1、2、2中的各项协议及附属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多边贸易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第5款分别规定:第16条第4款、“各成员方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对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作保留”。WTO诸多具有世界经济宪法性的规定,为商法统一从“限制政府权力”等方面,从法律上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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