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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统一

  英美法系被称为商法法系,是以商法为立国之本,没有民法的概念。其商法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为基础,由成文法修订补充组成的商法体系,“在普通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不认为是重要的”。[4](P25)由于没有公法、私法概念的束缚,使之较易对市场交易关系与家庭关系作出科学的界定,并且以习惯法与判例作为商法的表现形式,较易把市场交易新的实践纳入商法规则,使商法规则能开放地、动态地保持着统一。
  当今的时代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全球化内在地要求市场交易规则的统一化。趋向世界统一的现代商法,是新的商人习惯法。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到新的商人习惯法,历经了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的否定之否定。重新发现商法国际性的特征与价值,应当是世界上所有从事法学教研和实务工作者的共识,是商法统一立论的基点,而商法的统一对于世界上所有国家开展有成效的相互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和迫切性。既然新的商人习惯法即现代商法是商法统一的象征,也是商法统一的具体形式和途径。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新旧商人习惯法的区别,同时也是对现代商法现代性的阐释。
  首先,二者存在的基础和任务不同。旧商人习惯法是中世纪的产物,当时基本上是农业社会,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传统式的生活,这时商人习惯法是为了弥补国家法律的不完善。新的商人习惯法则是建立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新经济时代,其主要任务在于“纠正某种程度上的欧洲民族主义倾向”,“这种民族主义倾向是‘法国的法典编纂和德国历史法理学的不幸后果’”。[4](P86)
  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旧的商人习惯法的国际性及其在中世纪始终保持统一的原因,是集市法的统一性、海事惯例的普遍性,处理商事纠纷的专门法院,以及公证人的各项活动;实际上是商人这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新的商人习惯法的国际性则是与国家主权的概念协调一致的,而国家主权的概念仍然是世界秩序的基础。也就是说现代商法并不是国际法,其适用并不借助于超国家的权力实现,而是由各主权国家在其国内法中适用,但其渊源具有国际性。
  再次,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旧的商人习惯法是在事先没有计划、不成体系、几乎是杂乱无章的情况下产生的。新的商人习惯法是由制法机构,经过精心制定的权威性文件中体现的规范、习惯性做法与惯例构成。
  新的商人习惯法对旧的商人习惯法特别是对近代商法否定之否定后,向世人表明: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开放的、具有无限生机和活力的统一系统,而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僵死的、陈旧的体系。无论什么样的“理论”侵蚀、解构、破坏商法的统一,只能是短命的。商法从统一到不统一,再向高层次的统一,这是历史的规律,是任何一个人也阻挡不了的时代潮流。
  二、商法统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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