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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介析

  4.容易引发内部人控制。
  三、相互持股的立法设计架构及方案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相互持股现象对于公司经营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也会问接地对整个经济体带来一定的正而效果,但是相互持股现象对于整个经济体有着更多的负而影响,因此,无论是从效率、公平,还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看,都应当制定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一)国外或地区的立法[2〕
  从国外或地区对相互持股的立法看,其措施主要有两种:禁止超过一定数额的相互持股;限制表决权。前种措施是意图禁止大份额的相互持股,后种措施则着眼解决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良影响。在对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态度上,美国是最为宽松的,这是与美国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法律制度有关的。美国资本市场极其发达,而且有着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外部力最对公司的控制较为严密,相互持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危害不大。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相互持股作较为细密的规制的原因就在于它们缺乏类似于美国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资本市场不及美国发达,对相互持股危害的制约较薄弱,需要立法发挥较大作用。
  世界各国普遍都不禁止公司间相互持股,但对母子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则又普遍禁止,对相互持股的表决权也普遍进行限制。例如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以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对本公司投票,或者禁止被持有多数股份的子公司对母公司投票;德国股份公司法328条第一项就规定,公司间相互持有他公司股份达25%以上但其间无控制、从属关系存在时,各该公司拥有他公司股份表决权之行使,不得超过他公司表决权数25%以上;其商法第241条第3款规定: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或者于公司拥有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或拥有其他有限公司资本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出资股数的场合,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台湾公司法有关相互持股的规定在“关系企业”章中,该法第369条规定:相互投资公司知有相互投资之事实者,其得行使之表决权,不得 超过被投资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数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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