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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介析

  应当说,不同类型的相互持股,其所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例如第一种只需考虑持股的数额,而第二种还需考虑公司链的长短。但为了讨论问题的集中与方便,本文不予考虑这点。
  二、相互持股的利弊分析:
  (一)相互持股的有利方面
  I.可以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在相互持股情形下,可有效防御敌意收购,夺取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这进一步可稳定公司的经营权,促使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2.可加强公司间的合作。通过相互持股,公司间结成战略联盟,维持和促进互相的合作,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如果相互持股达到了形成企业集团程度,则在经营中又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更为显著。另一方面,相互持股使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
  (二)相互持股的弊端
  虽然交叉持股制度具有前述各项正而功能,并受到实务界和部分学术界的肯定。但另一方面,相互持股也有着许多弊端。
  1.虚增资本。这是一个很明显的问题。例如,甲、乙两个公司各有资本额2000万元,甲、乙两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1000万元,此时两家公司在账而各有1000万元之新增资本,而实际情况是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而且虚增资本的数量会随着相互持股公司数录的增加以倍数扩大。虚增资本必然会导致资本空洞化的结果,与公司法的资本真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相冲突。此举同时意味着,当乙公司把甲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甲公司时,无疑是将甲公司的出资返还给甲公司,违背了《公司法》的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最后,这种行为还形同甲公司透过乙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之股份,而与《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背道而驰,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
  2.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非法操纵股价。在相互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3.引发公司间的垄断行为。若公司间有相互竞争关系,但却彼此交叉持股,则在获取最大利润的共同目标下,这些公司有极大的可能会实施不法垄断联系,操纵市场价格或产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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