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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队伍“断层”: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

  其次是分离法院管理中的行政事务。法院不能成为包罗万象的社会机构,现实的情况是,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的消耗和法官时间的侵占,大多是非审判以外的行政事务的消耗。被调查的基层法院,120名工作人员,从事行政事务管理的法官19人,占21%,从事执行的12人,占14%。一方面是法官队伍萎缩,一方面还要抽出一批法官搞行政管理,审判资源浪费在非主流工作中。分离的办法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在体制没有改变之前,应急的办法是法官全部归位于审判业务,后勤管理归位于其他工作人员。根本的办法是把法院中的行政事务和执行全部划出法院,归属行政机关管理。事实上,法院自行管理过多的行政事务,一是消耗了精力,二是丧失法院的执法威信,落后地区法院为改善办公条件、改善装备举债被告上法院的已屡见不鲜,法院告法院,法院在社会上还有何威信可言。
  第三是法官实行符合行业性特点的退休制度,延长法官的任用年限。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岗位,审判经验是最大的财富。如果 对法院系统的机构改革也象政府部门那样,盲目搞年龄“一刀切”,让一批50岁左右的、经验丰富的法官“退居二线”,将是对审判资源一种巨大的浪费。党委、政府在人事制度改革中要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不但不能动员法官提前退休,还要适当延长法官的任用年限,争取对现有的审判资源做到合理利用。
  (二)经费保障体制非地方化
  司法经费严重不足影响法院各项工作的事例数不胜数,落后地区法院进人难直接原因,就是法官待遇没有保障,法官待遇在同一地区没有吸引力。此问题的存在,影响着法院的可持续发展,阻滞司法进步,危及司法权威。要解决,就要建立起新的符合审判规律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建立中央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法官的待遇严格按照法官法要求,由法院系统独立管理,适当考虑地域差平衡保障。具体做法是:最高法院统一编制预算,制定各地方法官的待遇标准,报全国人大审议,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来源实行中央、省市、县分级负担制,地方财政向中央财政上解分担额。
  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既可解决法官待遇问题,还能有效地克服因经费受制于地方,司法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保护主义控制的弊端,增强基层法官岗位的吸引力,激发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竞争、从事法官职业的热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真正从源头上预防“法官断层”危机的出现。
  (三)法官职业培训的非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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