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导致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队伍“断层”的原因
行政化的退休制度——切掉大批法官 现行法官的管理是套用行政的管理模式,所以法官的退休制度同于行政退休制度,退休年龄规定和行政一样,而且还要配合行政机构改革,同政策性裁员。2002年,被调查法院县机构改革,规定法院工龄满30年或者工龄满20年、年龄满53周岁的男性法官,年满48周岁的女性法官要“一刀切”离岗休息,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一律退休。当年,该院符合这一条件的法官计有18人,因为个别法庭和个别岗位的特殊需要,报县委同意才留下3人,这一年内大规模裁减法官15人,使该院法官人数顿减至现有人数。这15人中,高级四法官3名,一级法官12名,都是审判岗位上的能手,根据其身体状况,这15人中至少有12人很胜任审判工作,因为这15人中有12人不同程度地在从事第二职业,并且表现出惊人的工作精力。这次机构改革后,为该院定编120人,现实有人数却为107人,空编10余人,此后一直无法补充。审判力量的严重削弱,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正常的司法能力的发挥也受到影响。
权责利相异的职业保障——流失大批法官。随着行政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依法行政走向规范,行政权力逐步削弱,司法解决社会争端的功能日益增强,审判任务年年攀升,法官成为一种高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高风险——处于社会矛盾纠纷的中心的职业。为适应职能的需求,规范执法行为,充分挖掘现有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法院系统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的纪律和制度,对法官进行严格约束,法官又成为一种高压力的职业。在内部,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法官实行竞争上岗,具有法定审判资格的法官不一定能上审判台,甚至有下岗的可能;为确保审判质量,建立了严格的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审判瑕疵哪怕是一个错别字出现在文书中都要遭受经济的和行政的处罚。被调查的基层法院,去年一年就对40余名法官的130余次案件质量瑕疵进行了经济处罚,法官的工作压力之大可见一斑。在外部,党的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不断渗透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这些监督大多无“法”可依,且伴随着权力运作,监督的威慑力足以令法院和法官胆寒。对法官过于宽泛的评价渠道,除了让法官时时自危外,还有束缚法官能力发挥的负面作用,法官的独立性受到侵犯,创造性和能力发挥受到无形地抑制。此外近几年来兴起的信访责任追究制,可以说给法院工作又设置了一道很难逾越的障碍:各级领导部门对信访的过敏性反映,甚至是个别领导借重视信访之名,行个人徇情之实,导致了社会的信访热,误导诉讼当事人不通过法律设置的正当诉讼途经处理对判决的不服,千方百计通过以领导和舆论施加压力的方式影响司法,这一系列行为给法院和法官以额外压力、责任和风险。这些风险、压力,具体到落后地区法院更甚,这里还存在着人治思想和对落后生产方式、生产力特别保护的恶性做法,时常使法官左右为难。但这种高风险高责任并没有给法官带来高回报。一是法官职业待遇差,一名工作20年的法官,按正常的程序走,不可能解决副科级,与此相适应,年薪也就在1、5万元左右,比同地区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比,年薪相差8—10万元,同行政干部相比,相差上万元。如此低的收入水平,使得法官流动极不正常,形成只流出不流进的无序流动。流动的基本方式是:组织提拔是法官改变地位和收入的第一途径,但是最窄的途径,该被调查法院,5年来,调政法委工作的2人,调其他局任职的1人,交流到其他法院任正职的1人;法官寻求改变环境的第二条途径是另择高枝,也即的择良木而栖。该被调查法院近5年成功外调人员5人,秘密参加外地单位招考人员初步统计有十余人,100%的年轻法官和工作人员希望能改变环境,安心现有工作岗位的是对外缺乏竞争能力的45岁以上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二是法官的职业安全差。被调查法院的一线审判法官,不同程度地受到过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的威胁,威胁到法官家里的事例每年会发生不少次,法官因为正当审判不徇情而使家属遭受歧视的事例也时有发生,一名法官因为家庭困难,要求学校将妻子调近县城,就是因为该校的一件案子没有满足学校要求,该法官的妻子受到特殊照顾:被调到更远的山村小学。压力、责任和不相称的职业保障,使法官队伍情绪不稳,思动成为落后地区法院法官基本的思想情绪,队伍不稳定,何谈能力建设,何能去着力能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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