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地说起来,司法能力建设实际上是对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的能力的建设,由于落后地区法院队伍断层现象日趋严重,已经危及到基本的运转,这一基础性的障碍直接影响了司法能力的建设步伐,甚至成为严重的障碍。
第一是裁判能力差 队伍年龄没有梯次结构,表明知识结构上也是陈旧性的。人的知识和观念的更新需要外来力量的冲击,一池春水,没有风吹或石击,不会泛起涟漪。老一点的法官,从敬业精神层面上看是不容怀疑的,但这一层次的法官大多是从军队转业、从行政调入、从教师改行或从社会招录的非法律专业人才,囿于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匮乏,导致独立断案能力差,特别是对新类型或复杂案件的审判时常需要依赖审判把关制,不仅程序适用上要把关,实体上确定事实和认定证据更需要把关,甚至连文书撰写都需要把关才能使案件基本通过质量检查。被调查的基层法院,每年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50岁以上年龄段法官提起比例占80%以上,去年该院对案件质量差错进行处罚,程序和实体上真正受到处罚的也基本上是些年纪大的法官,受到过专门法律熏陶或参加过正规培训的年轻法官,受到处罚的一般多为工作责任性方面的,比如卷面填写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等非程序和实体性问题。
第二是息诉能力差 审判的目的是定纷止争,胜败该服。由于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的不合理,又缺乏新知识和新观念的冲击,缺乏法律系统性训练,经验性办案主导审判活动,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恰恰是老法官“统治”审判工作,因为理解法律、适用法律上的天生性缺陷,审判说法不强不透,不能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当事人时常不服判决。该基层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自觉履行率仅为5%左右,调解结案的案件自觉履行率也只有60%多一点,因此无端上诉或申诉案例屡见不鲜,既加重当事人负担,又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该调查法院案件的去年上诉率为3%、再审率为0 、3%,涉案上访率0、03%,50岁年龄所审案件在这三项指标中,均占80%以上。
第三是审判资源优配虚化 人员、知识断层影响到法院正常的工作开展,表现在一是庭室间调整人员困难,特别是调整中层骨干困难。被调查法院内设机构为21个,有38个中层正副职职位,担任中层职务年龄情况是:50—40岁年龄段25人,40—30岁年龄段13人。这一数据反映,在被调查法院30岁到50岁年龄段的法官担任中层正副职,除去6人院级领导,比例已经达到70%左右,难有调整余地,更难有依据业绩对中层骨干实行晋降管理;二是法庭人员配置不整。被调查的基层法院有共计9个法庭,其中2人庭两个,3人庭3个,正常执法也成为困难,组成合议庭案要到机关借人或到外庭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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