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引进人员难,补充上断源 或许有人不同意上述结论:纯理论上的推论是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作补充的——通过招考补充。但这种通常性的推论在落后地区基层法院是行不通的。被调查的该基层法院,从2001年起就空编10余人,想通过三条正常渠道补充进人,即从大专院校分配方式;从其他单位选调方式;从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录,结果是法律大专院校生毕业没有愿意到落后地区法院工作的,嫌没有发展前途;单位选调方式,因为只能确保其一般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晋级为法官,故没有吸引力;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招录,一是落后地区尽管放宽了司法考试的通过条件,但每年通过的人数极为有限,被调查法院所在县,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一般在4—5人,其中本来就是司法系统具有司法审判或检察员资格的占了50%左右比例。二是从事律师行业工作风险小,收入高,仅被调查法院所在县,法官和律师年收入差额至少在8—10万元之间。2002年到2007年,该院共向上级法院和人事部门报法官招录计划18名、书记员8名、其他工作人员4名,结果是,法官招了3名,书记员招了4名,其他工作人员招了1名,招录成功率仅为30%,且这12名招录人员中仅1名是本地的,意味着11名招录人员到该落后地区法院来是作为跳板的,有机会随时会寻求调动。
学历结构芜杂 专业性偏弱 表二所示,被调查某基层法院现有法官87名,基础学历为中专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3人,占总数60 %;非法律专科学历26人,占总人数的30%;法律专科6人,占总人数的6%;法律本科2人,仅占总数的2、2%。基础学历结构中,最大特点也是最大缺陷是学历的专业性程度极低,是一支从事法律工作的“杂牌军”。《
法官法》实施后,为了适用法官等级的评定,一段时间内出现学历培训高潮,不同程度、层次的提高方式一涌而上,法官学历结构从形式上看是改善了,但不容讳言,培训学历的含金量不够,水份高。令人困惑的是,近3年来,除2名带薪学习取得硕士学历,1名法官在北京法官学校自费培训而学历有所变化外,这支队伍学历结构竟然再没有发生变化,知识更新处于停滞状态。一支文化程度如此状况的法官队伍,由于其知识层次、知识功底、知识结构及法官对于自身的职业认知水平的局限性,要想在短期之内将司法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简直是在空中建楼阁。
法官本土化严重 公信力低 被调查某基层法院的87名法官中,除院长是异地交流外,其余全是本土的。本土法官利于队伍稳定是优点,但本土法官的社会关系复杂,法官在职业良知和基本人性的平衡中,难以持久保持理智,执法的公信力受到怀疑,使所审判案件上诉率、上访率偏高,难以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之目的,导致非法律因素的司法能力弱化。
二、“断层现象“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