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王北华
【全文】
最高院第1373次审委会通过,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
2条至第
4条对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不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因此,查证并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办理每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回避,关系到正确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
《解释》第
2条至第
4条针对司法实践中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一,
《解释》第
2条对“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如何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公历是官方规定采用的历法,户籍管理中就明确要求公民必须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进行户籍登记。因此,
《解释》第
2条首先明确规定,应当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如果查明的被告人年龄是农历的出生年月日,也应当以与之相对应的公历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鉴于具体计算“已满……周岁”要涉及年、月、日、时四个时间点,考虑到以日为时间点计算被告人年龄,不但符合
刑法规定的要求,也符合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观念,也易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因此,
《解释》第
2条规定,“已满……周岁”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