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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南虎照案看诈骗罪中的被害人

  更重要的是,现在还不得而知,陕西省林业厅在向周颁发2万元奖金之前,对虎照真假是否有过怀疑。一名陕西省政府官员表示,“如果真有野生华南虎这肯定是一件好事,一些干部主观倾向于虎照是真的。”[30]如果有证据表明(比如会议记录),在面对虎照时,林业厅官员原本表现出怀疑的甚至是半信半疑的态度,只是因为“是件好事”而主观上宁愿相信其为真,那么就意味着林业厅官员在心理上并没有完全陷入错误。如果林业厅官员具有半信半疑的矛盾或犹豫的心理,而客观上又完全具备仔细、严格核查的时间和条件(至少没有规定要求必须在9天之内公布),但是在尽快获得国家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巨大利益的驱使下邀功心切,[31]从而主动放弃了进一步审查的可能,那么,这种受骗就因其本可避免而不具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因为在刑法介入之前,作为财产损失人的陕西省林业厅本来有机会和能力去自我保护,只要不是那么急于宣布虎照为真的结论,而是先将虎照送去进行严格的科学鉴定,或者放在网上公之于众收集各种鉴别意见,也许就不会那么轻易地被骗,也当然没有2万元的经济损失了。
  因此,本文认为,如果能够证明受骗者已经对照片真假产生怀疑,但是最终还是舍弃本可以充分使用的自我保护手段,而基于投机心理贸然投身风险,从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国家就没有必要再大费周折再对其保护了。这种投机的心理不宜再被看作是“陷入错误”。诈骗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因为客观归责的流程中断而只能成立诈骗未遂。
  
  五、从受骗者到犯罪人?——相关官员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自从陕西省公布虎照为假之后,很多人质疑,周正龙是否具有这么高明的PS技术,仅仅凭借周一人是否能制造出如此高明的假照片,是否存在周与其他官员合谋造假的可能?这种情形意味着相关官员从一开始就不是受骗者,而是共犯,但是这已经超出了本文讨论受骗者和被害人的范围。本文关注的是双方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时的情形,例如,基于更大的利益考虑,明知为假但不说破,在客观上维持骗局,以及半信半疑但宁愿信真这两种情况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官员在具备诈骗罪中受骗者身份的同时,是否也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本文认为,若有证据表明相关官员明知虎照为假但是不说破时,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理论和司法实践,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违反程序规定,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处理;三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四是放弃职责,故意不履行职务。[32]如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虎照为假,但基于一种更大的利益考虑而不说破,反过来承认其为真并发放奖金,这就是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故意放弃履行职责。当然,从金额上看,2万元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所要求的“重大损失”,但是如果按照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说法,“这种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消息的错误行为,误导了公众和舆论,损害了陕西形象,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后果。”[33]那么,这种十分不良的后果就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范围[34],就可以成立滥用职权罪。
  此外,本文还认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虎照为假但不说破,则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对其认定为贪污罪。
  首先,按照刑法理论上的通说,“骗取”本来就是贪污行为的一种手段。[35]相关官员对上报照片的真假具有审核和如实报告的义务,在明知为假的情况下却不说破,属于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维持骗局,最终导致国家财产被周正龙骗领。尽管学界对于不作为诈骗仍有争议,但是多数意见基本上已经承认,在行为人被期待应该据实告知真相但却隐而不宣时,同样成立诈骗罪。[36]而在虎照案中,很多官员甚至早已超出不作为的范围,而是在以一种积极的方式去宣扬虎照为真,因此对“骗取”行为的认定没有问题。
  其次,在周正龙并不知假照已被识破而自以为骗术成功获得2万元的情况下,相关官员实际上是在暗地里提供帮助,如果承认“片面共犯”的理论,对周可以认定为诈骗罪,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实施的诈骗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贪污罪。最后,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的理论,一样可以从间接正犯的角度解决问题。有学者指出,“所谓的片面共犯行为,实质上是利用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他人的犯罪行为作为工具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直接以其所触犯的罪名定罪没有任何理论障碍。”[37]周正龙实施诈骗行为,而相关官员则是在利用这一工具达到“骗取”的目的。对有身份者来说,是利用他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实施其具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之犯罪,应以间接正犯论处。总之,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涉案官员在客观层面都具备贪污罪的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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