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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南虎照案看诈骗罪中的被害人

从华南虎照案看诈骗罪中的被害人


车浩


【关键词】文献
【全文】
  内容摘要:华南虎照案件中,周正龙、陕西省林业厅与林业厅官员之间是“三角诈骗”的关系。周正龙能否认定为诈骗既遂,必须考虑涉案官员是否陷入错误及其程度。按照被害人教义学,当涉案官员明知虎照为假或者对虎照真假半信半疑,但仍基于其他利益考虑而颁发奖金时,则均应认定为未陷入错误,从而阻却对周正龙的客观归责,其行为至多为诈骗未遂。上述情况下,涉案官员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或玩忽职守罪。
  关键词:华南虎照案 诈骗罪 被害人教义学 陷入错误
  
  一、问题及其意义
  华南虎照事件发展至今,真可以说是闹剧与真理齐飞,高潮共疑团一色。挺虎派与打虎派半斤八两地对抗了半年之久,各方摄影高手和科技能人纷纷上场,但最终也没有一个压倒性的说法呈现给社会。[1]当人们从科学辩论的角度对“周老虎”逐渐无能为力时,法律登场了。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一个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周正龙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对这一多方瞩目的案件,本文拟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角度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
  诈骗罪是最典型的犯罪人——被害人互动型的犯罪,它既不同于直接对被害人身体或精神实施强制的财产犯罪(如抢劫),也不同于正面回避和躲闪被害人的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的成功,是行为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甚至是“光明正大”地进行沟通和交易,在被害人的“积极配合”下,以一种非暴力的方式和平完成的。没有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诈术再高超,犯罪也不可能既遂。绝大部分犯罪类型都存在被害人,但是只有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具有如此戏剧性的“合作伙伴”的特征;没有被害人的“合作”,行为人永远无法成功;对诈骗罪的既遂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行为人的诈术,而是被害人陷入错误之后的自愿交付。正是因为这一点,诈骗罪是刑法分则中一类极其特殊的犯罪,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斗智”。[3]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特殊形象在刑事司法和刑法教义学上具有重大意义。
  以往的刑事司法思维都是在国家-罪犯的二元范式的格局下展开。考察对象都是行为人,一般并不涉及被害人。这是与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整体上的性质定位和刑事诉讼的两造结构的模式相联系的——在现代国家里,刑法是以规制犯罪行为为主的法律,刑事追诉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对话,两者你控我辩、你攻我守、你来我往的清晰形象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而被害人的身影一般隐去不见,有时尽管也出现,但作为一种第三者的形象,相对前两者来说比较模糊和微小。但是,诈骗罪所具有的这种“双方合作性”,使得以往“沉默不语”的被害人被推到了前台,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客体,同时也是犯罪能够成功的重要的参与主体。这可能意味着在将来的刑事司法中有必要注意一种被害人-被告人-国家三足鼎立的局面的出现;而从本文接下去的具体展开中可以看到,国外刑法学界已经越来越重视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素,并在教义学上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以华南虎照片一案为例,周正龙以合成照片假冒实拍照骗取奖金2万元,所使用诈术方法没有争议(没有不作为欺诈等争点),所骗取财物也没有争议(没有经济价值上的争点),所欺骗的事实也没有争议(没有将来事实或价值判断等争点),因此,如果仅仅把目光聚焦在周正龙身上,华南虎照案似乎是一桩简单明了的诈骗案。但实际情况可能并没有看起来这么简单,这桩案件的疑点不在行为人身上,而是在受骗者和被害人身上。本文拟采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关于诈骗罪的一些基本共识和最新观点,来从法理上探讨华南虎照事件中作为被害人和受骗者一方的林业厅及其官员对周正龙定罪量刑的影响。
 
  二、作为被害人的林业厅与作为受骗者的官员
  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描述极其简略,只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几个字,但是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都普遍认为,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诈术——对方陷入或维持错误——对方基于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4]诈骗罪的这个基本结构,已成为国外刑法学界的基本共识,也逐渐得到国内学者的接受、传播和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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