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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三)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就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 如不是因为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而仅是为了维持转售价格或其他不正当限制竞争- ,拒绝向购买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则表现为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四)搭售行为
  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一般说来,从事搭售行为的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否则搭售是难以实行的。搭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形式,尽管它也是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的重要形式。搭售在概念上与拒绝供应和歧视等滥用行为有重合的地方。因为,若购买者不同意接受搭卖品,则很可能被拒绝供应其所需要的商品,或者需要付出更高代价才能得到。
  尽管某些情况下的搭售行为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如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等,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搭售的危害是很明显的。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又排除了商品市场上的竞争者。例如,IBM曾经在欧洲将其主存储器功能同370系统中央处理单元的销售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是通过将主存储器功能的价格包括在其中央处理单元的价格中并拒绝单独供应中央处理单元的方式进行的。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也有类似的行为。
  (五)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也称为歧视性定价,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如果它们是不正常的、与成本无关的,就会构成价格歧视。它也是跨国公司实施滥用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价格歧视使提供或接受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交易机会不同,尤其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并可能成为阻碍制造商层次或零售商层次市场进入的障碍。在我国,跨国公司的价格歧视行为也是存在的。如我国媒体上经常提到的就是微软在中国从事价格歧视:中文版的Windows98开始在中国发行,其销售价格定为1998元,而在美国的价格是109美元(折合1000 元人民币),在日本的价格也不过折合人民币1200元。据保守估计,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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