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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著人传统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TRIPS 第27 条要求“签约国必须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许多国家本身对该条款的适用持批判态度, 但各签约国迫于国际压力, 而与国际贸易体系一致。新植物品权的保护漠视了土著人在培育植物品种方面所做出的贡献, 否定了土著人对知识丰富的作用。
  TRIPS 在专利法的三个标准上, 增加了一个有效性标准, 即“发明必须能产生利益”作为确认专利权的标准。另外, 这些标准反映了作为资本的发明者的观点。美国专利法的有效性标准在国际范围内强调了“专利权仅仅包括那些能带来商业利润的财产权利”。
  土著人的权利完全被忽视的典型例子是拉丁美洲的彩色棉花案。[13]经过几个世纪的培育, 棉花可以产生多种漂亮的颜色, 这种棉花被50000 名土著妇女纺织。美国科学家Sally Fox 在1990 年获得了彩色棉花的专利, 这项专利的种子源自美国农业发展中心的一名科学家在拉丁美洲旅行是收集而得。土著人社区没有从现在的“环保”彩棉中得到任何的补偿。
  因为专利法允许专利权人有排斥他人使用专利产品的权利, 产品原产地的地区不得不停止免费使用传统产品。如果他们要继续使用传统的药用植物就要交付专利税。药物在申请专利之后价格显然比在本地生产的要高, 这是因为这些药物在当地被提炼, 然后在别处生产, 最后由运回本国销售。这无疑增加了前发达国家的经济负担。农民将不得不向外国公司放弃他们的对种子和食物产品的所有权与控制权。
  21《巴黎公约》
  TRIPS 成员国被要求签署于1883 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36 个成员国被要求制定各自的知识产权法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巴黎公约》采纳了国民待遇原则, 即每个成员国必须给与其他成员国以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 并且禁止其实外国国民。每一个成员国被允许建立本国的专利制度。这些制度必须包括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特殊条件下的专利权保护以及专利权保护的期限。各成员国都有建立对土著人专利权保护的制度的可能性。但如果建起起来, 就会带来巨大的压力, 因为在经济交往中的潜在风险往往导致更少的限制。TRIPS 的签署更加弱化了对土著人传统知识的保护, 因为TRIPS 的目的是使国际市场进一步拓宽, 缺少对土著人利益的关注。
  《巴黎公约》最重要的原则是“优先权原则”, 即成员国的国民在某一成员过去的专利将优先于其他任何于该发明上的任何申请, 这作为巴黎公约的一部分。例如, 假如一个美国公司在印度申请neem t ree 的专利权, 同时一个澳大利亚土著部落也想申请neem tree 的专利权, 而美国共在12 个月内将完成申请专利权的文件, 这意味着, 美国公司拥有12 个月的时间来获得这种澳大利亚树的专利权的拥有, 它一旦获得这种树的专利权, 而土著部落则不能。其原理是树一旦被作为专利物,这项“发明”就不再是原创者的了。这甚至还妨碍了原产地在司法程序中提出专利权无效的异议。
  此外, 一个土著社会可能不想为一种特殊的植物申请专利, 因为可能有另一个相近的部落为了相同的目的也在使用同样的植物, 部落可能不想干扰和排斥另外的部落使用这种植物。另外, 一项专利的保护是有时间期限, 因此, 在经过许多年后, 这些知识将被视为公共的。[14]许多部落可能不想他们的本部落的文化和宗教习惯公共化。
  “各国的专利权法差别很大”, 有些国家有一定的条款涉及到不能授权的专利对象, 例如植物和药品, 以及专利产品保护期限的变动。由于这些差异, 一种产品在一个国可能被授予专利, 则另一个国则不能授权。TRIPS 给那些没有遵循国际保护模式, 没有将植物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国家带来了压力。司法实践中也正是如此, 因为一个国的法院将会考虑到自身的竞争力, 从而不完全处理对外国专利的侵权行为。而首当其冲感到TRIPS 带来压力的是印度, 下面以印度为例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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