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利法对土著人传统资源的保护
专利权法之所以和土著人部落形成对立面, 是因为它是建立在垄断权和独占权的基础上的, 而土著人部落则注重集体的需求以及所有部落成员的利益。专利权法是一项由国家颁布的赋予发明家独占权的法律规范。
专利法的原创性观念认为对于发明家应当就他们的发明创造行为给予奖励。这种观念就是专利权, 它为发明人提供一定时期内的垄断, 以对其形成激励, 从而反过来从整体上有益于社会。这些赋予发明家的特权具有制造商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的独占权。专利权法规定发明创造作为专利保护必须符合三个标准: 1 、必须具有新颖性; 2 、必须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3 、必须是具有实用性。这是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
第一, 新颖性要求。美国专利权法规定, 如果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则受专利权法保护:
(1) 被其他国家公众知晓或使用过, 或在本国或他国的公开出版过或已取得专利权的;
(2) 已在本国或他国公开出版的, 或被本国公众使用或销售地过;
(3) 被人遗弃的发明创造;
(4) 在本国申请专利前已经在他国申请过或取得专利的。[1]
一项发明中的所有部分如果先前已经被申请专利或被发明, 那么这项发明将认为不具有新颖性; 但如果这项发明中有一部分是未被发明过的, 那么这项发明就会被认可为是和先前有所不同,从而具有新颖性。发明必须尽可能早地申请专利, 依
专利法不能对以前的发明而追溯地授予专利。土著人的文化资源很难说符合新颖性要求, 因为这些资源是世代传承下来的。
土著人的文化资源也许早在几个世纪前就被“发明”, 因此它们并不认为具有新颖性。许多部落成员都拥有这些独特的文化资源, 因为这些文化资源被排斥在专利权法保护之外, 所以这些部落成员也就不会取得使这些资源受保护的资格。专利新颖性标准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 即激励发明创造从而为全社会带来利益, 否则便没有发明的产生。这种理念建立在经济市场情形下个人如果没有收益, 便不会有再有发明创造的激励这一基础上。
同时, 土著人的文化资源是全体部落成员的共同所有, 而不是属于某一个人。许多土著人将部落的共同利益看作是他们自己的利益。一些西方国家则不这么认为, 他们认为如果个人能够进行发明创造, 那么整个社会都将会获利。事实上传统文化是由一代一代遗留下来的, 不允许现在的土著人集体宣称其为最初的创造者。因此, 西方的专利权法的单个保护方式就不适用于具有集体性特征的土著人部落。
对土著人文化资源专利保护的另一障碍是——创造必须没被授予专利或没有公开出版。而人类文化学者和人类植物学者以及其他科研人员已经将以学术研究的名义, 将土著人的文化出版在一些学术刊物上, 尽管土著人不知道这些传统知识被出版, 但这使得土著人不可能将植物资源申请专利。[2]然而, 土著人则说认为, 如果知道外国公司会通过其资源来申请专利, 他们将不会同意之前的研究、出版, 因为这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第二, 非显而易见性标准。“非显而易见性”标准是通过限制专利的授予来提高发明创造的有用性。“非显而易见性”标准具体是指: 在一项技术要申请专利时, 一个具有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发明时能理解该技术, 将这一欲申请的专利的技术与原已存在的技术进行对比是一个整体, 则将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 从而不能获得专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