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著人传统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冯晓青;刘友华
【摘要】西方大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搜寻包括生物资源与文化资源, 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以专利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 以此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其商业化产品。但为专利权取得提供物质基础的土著人并没能从“合法”知识产权制度下分享其应得的收益, 反而其文化发展权也遭受妨碍。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利益不平衡在国际层面上的体现, 也体现为土著人文化发展权与西方大公司的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借鉴印度、墨西哥的保护传统文化与资源的经验基础上, 以完善我国的传统资源的保护制度, 协调文化发展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关键词】传统资源;知识产权;冲突;协调
【全文】
由于大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搜寻富有的自然资源, 并试图通过其商业化来追寻利润, 使得他们与发展中国家涉及有关土著人的贸易日益增加。在土著人的帮助下, 这些大公司以医用的目的获取生物材料, 并将这些材料带回实验室研究, 而最终发明的专利权却归这些大公司所有。这种对生物资源和文化知识的盗用被称作对土著人文化资源的占用。对于微生物、植物、动物(包括人类) 和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资源的非法盗用也可以被定义为对土著人文化资源的占用。这种盗用是非法的,是因为这样的行为是对土著人所在国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侵犯。
目前生物工程产业在全球范围内价值10 亿美元, 它所包含的商业潜能来源于全球范围内能够将丰富的化合物资源迅速转化成为商业产品的材料。和许多工业相比, 土著人早已将他们本土的植物品种培育并改进了几个世纪了。生物资源本身并不具有专利性, 但是一些制药和化学企业已经找到了将它们变成具有专利性的方法。这些企业提取植物品种的基因的某些成分并将这些原料专有化。在基因资源的分布上, 集中于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人口多, 民族多, 病种病因多, 并且其隔离群多而纯。为此, 发达国家的基因勘探者们来到了发展中国家开始了新一轮的“殖民掠夺”,即所谓的“生物海盗”或“生物殖民主义”行为, 寻找稀有和不寻常的基因或遗传性状以作研究和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新产品之用。
这类生物技术公司已经能够将这些含有专有性的生物基因提取并改进, 因此他们宣称这些植物品种是属于他们的。与此同时, 他们也占有了与这些植物品种有关的文化资源。这种新殖民主义——对土著人文化资源的占用, 将存在于土著人持续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大公司的这些特权并不承认盗用了土著人的文化资源, 更不用说对土著人进行赔偿了。他们利用这种方式使得自己的财富不断增加, 而土著人却还在为生存而斗争。
从历史上看, 利润并不促使对公共文化的强行占有。这些种族的社会经济结构与当今的主流社会截然不同, 他们时常生活在集体狩猎和物物交换的社会中。在传统的习俗、实践和社会环境的前后关系中可以看出一个部落的文化资源。生活在土著人部落的生物研究者之所以对外国公司的盗用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是因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他们需要保护。这些部落并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可以使他们的生物和文化资源获得保护, 更不用说从大公司那里得到利润了。专利权能够成为保护土著人文化的理想法律制度, 但法律本身就是有限的, 因为对于已经向公众公开的土著人的文化、宗教习俗及资源就不能在得到专利权法的保护。
“土著人以及他们的部落根本就没有机会参加到对他们生物资源的开发或者是加入国际知识产权法组织”, 在讨论专利权保护术语时有人提出了这一想法。他们认为应当修改现有的法律以赋予土著人保护自己文化资源的权利。在对土著人文化资源占用的体系下, 保护土著人文化资源的专利权的想法是错误的, 这是因为许多大公司通过运用专利权法使得土著人丧失了历史上形成的对文化资源的所有权。土著人的文化资源是需要保护的, 但绝不是用那些制药企业所宣称的方法来保护。对于发明创造受到保护的定义应当包括更广的范围。生物技术公司和制药企业正在不断的开发原始资料富集的地区, 尤其是土著人居住的许多未触及的地区。因此, 土著人面临一场为保护他们的文化和生物资源的艰难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