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2004年4月26日发布。
③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03年7月18日发布。
④详见《
证券法》第
148条第(三)项。
⑤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暂行办法》第
8条和第
9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证券发行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公司除外)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公司的主办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而根据该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所谓证券发行人,包括了证券发行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等。
⑥详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股份托管的通知》(证监函字〔1996〕15号)。
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规定,该公司根据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办理可转换债券的初始登记,将相应可转换债券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并向发行人出具登记确认文件;《
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也规定,该登记公司自受理发行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确认书。
⑧股票质押当事人在其质押合同中可能还会对股票的其他权利进行限制,如投票权、收益权等。但对于证券登记而言,质押的实质意义在于流通权利的限制。
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国债回购的业务规则中均把国债回购作为质押进行定性,但国债回购是否法律意义上的质押,应有争议。
⑩在实践中,还存在证券投资基金券的质押,但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券的质押和流通股质押在登记上具有同质性,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券的质押登记与流通股质押作相同处理。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