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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制度研究——兼论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问题在于,证券登记是否仅仅是对证券权利的确认?如果单从前述《证券法》的文字表述来演绎,上述结论是恰当的。但证券市场飞速发展的实践,使得上述表述范围太窄了。实践表明,证券登记并不仅限于对证券交易结果的确认,还表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确认:首先,证券登记并不仅仅因为证券交易活动而产生,也可能发生在证券交易活动之外,比如非流通股股权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因继承赠与导致的登记等。②这些活动并不在证券交易活动之列;其次,证券登记也可能表现为对证券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行为状态确认,比如收购要约登记,③而不仅仅是行为结果的确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券登记是证券登记主管机关对证券行为状态和证券权利状态进行确认并记载的法律行为;而证券登记制度则是调整证券登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特征表现为:证券登记是证券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证券登记是证券登记主管机关对证券权利状态和证券行为状态进行确认的行为;证券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二、证券登记范围
  哪些权利和行为需要进行证券登记?《证券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此,证券登记的范围主要体现在证券登记主管机构根据证券实践所进行的规范。证券实践中,证券登记范围包括: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质押登记、证券交易过户登记和要约收购登记等。根据登记的标的不同,我们把上述证券登记事项划分为证券权利状态的登记和证券行为状态的登记。
  (一)证券权利状态的确认和记载
  根据权利是否受到限制,我们将证券权利登记事项划分为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权利未受限制)和证券质押登记(权利受限制)。
  1.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定职责之一,④它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持有人名册服务。①持有人名册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持有证券数量、通讯地址等。在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的法律关系中,我们可以从主体角度去考察相关问题。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涉及两类主体:一是登记提供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是持有人名册取得人,这包括证券发行人和主办证券公司。⑤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义务表现为:第一,依法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第二,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进行持有人名册的维护,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毁坏持有人名册;第三,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公司的主办证券公司发送该股份公司的持有人名册(股份公司可以向其主办证券公司取得持有人名册);第四,在提供持有人名册时,发现同一证券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情况,可对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予以合并统计。在持有人名册取得人,其义务表现为:第一,证券发行人应当妥善保管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证券发行人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证券发行人自行承担,名册提供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名册提供人仅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第三,证券发行人应当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向名册提供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作为与名册提供人的指定联络人,办理持有人名册事宜;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职责。指定联络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证券发行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名册提供人,并及时在指定网站更新相关注册信息;第四,证券发行人申请领取持有人名册,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注明申请领取的理由,并保证所述理由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名册提供人不对证券发行人所述理由进行合规性判断。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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