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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私益——全面认识现代公法的利益基础

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1页。
参见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148页;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1—295页。
叶传星:“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载于《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
叶传星:“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载于《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参见王磊著:《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郑戈:“‘公共权力’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平衡”,载于莫里斯·奥里乌著、龚觅译:《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册),代译校者序。
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私有财产,非有经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显系必须,且经预先合理补偿时,不被征用。”另外,我国现行宪法10条第3款和第51条基本上确认了进行“国体约束”的正当性必须基于“公共利益”。
王磊著:《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罗豪才教授、袁曙宏教授、姜明安教授都尝试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理解公法。如袁曙宏教授认为,“公法是调整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公共权力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等典型公法部门中的全部公法规范,还囊括了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具有较强公法属性的法律部门中的所有公法规范。” (参见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再如,姜明安教授认为,“公法是调整公权力主体与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参见姜明安:“论公法与政治文明”,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参见 道格拉斯·路易斯:“英国的宪法改革(上)”,载于《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0日;“英国的宪法改革 (中)”,载于《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7日;“英国的宪法改革 (下)”《检察日报》20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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