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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私益——全面认识现代公法的利益基础

  公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的实现贯穿于法的制定、实施和救济整个公法的运行过程。而公法的运行集中体现为公法机制的有机运作和协调。公法机制的运作过程,就是公法作用于个人与政府,形成公法关系的过程,是配置社会资源,调整利益关系的过程。所以,公法机制既是实现公益的载体,也是实现私益的载体。因为,下面我们就从公法机制的运行中来考察现代公法中公益和私益的实现。
  平衡论者认为,“正如市场之激励、制约相容性,从而促成了市场竞争与分散决策的理性化一样,要实现、维持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也必须具有完善的制约与激励机制。”[32]从行政法平衡理论中得到启示,笔者认为,公法要保持公益和私益之间的整合与并立,也必须通过制约与激励两种机制。
  (一)公法制约机制
  制约机制的运用是传统公法的基本手段。它既体现为对国家利益主体的制约,预防、制裁违法地实现国家利益;又体现为对个人利益主体的制约,预防、制裁违法地实现个人利益。在立法阶段,公法通过确立权力分立原则、地方分权原则、法律创制、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司法审查和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来限制权力滥用,防止了国家利益的异化,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同时,又通过备案、立法审查等制度来保障正当的国家利益,防止个人的不正当利益的实现。在执法阶段,公法通过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劳动教养和刑罚等手段来制约公法实施主体和遵守主体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国家利益的实现,防止了个人的不合法利益;同时,又确立依法执政、公正、公平和公开等原则来防止违法实现国家利益,保障个人合法利益。在救济阶段,公法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司法审查等途径来保障个人利益,进而保护社会利益,而纠正不合法的国家利益;同时,其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判力原则对个人权利的滥用进行限制,防止了不合法地实现个人利益。从公法利益实现的整个过程来看,在立法阶段,公法制约机制更着重于实现个人利益;在执法阶段,更着重于实现国家利益;在救济阶段,更着重于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二)公法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的兴起是现代公法的重要特征。它既体现为对公共利益主体的激励,促进、保障合法地实现公共利益;又体现为对个人利益主体的激励,促进、保障合法地实现私人利益。在立法阶段,公法中规定了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的形式来激励公共利益主体和个人利益主体,促使两方进行博弈,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相整合、公益和私益相整合。在执法阶段,公法通过行政听证、行政奖励和行政指导等手段激励个人利益主体,促进、保障合法地实现私人利益;同时,又通过精简机构,明确职能,提高公务人员福利、待遇等手段来激励公共利益的捍卫者,促进、保障合法地实现公共利益。在救济阶段,公法通过规定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司法判决强制执行原则、利益衡量等原则来促进和保障合法地实现国家利益;同时,通过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等制度来促进和保障合法地实现个人利益。从公法利益实现的整个过程来看,在立法阶段,公法激励机制更着重于实现社会利益;在执法阶段,更着重于实现个人利益;在救济阶段,更着重于实现个人利益。
  综上,公法的制约和激励机制在运行的不同阶段所要实现的利益会有所侧重。但是,通过两种机制互相配合,公法在立法、执法和救济三个阶段都基本实现了公益和私益的均衡。也就是说,制约与激励异曲同工,共同趋向于兼顾公益和私益的最大化。
  五、兼顾私益的公法制度
  公法的理念、原则依赖于公法运行机制来贯彻和实现,而公法运行机制最终体现为公法的制度结构。反之,公法的理念、原则和机制又可以为公法制度结构的健全和完善起一种导向作用,并且可以消除和弥补公法制度的保守性和滞后性。这就意味着,公法的机制设计应有一种制度目标,即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形成权力/权力、权利/权力的均衡结构,进行公益和私益的整合,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从法的运行过程来看,立法、执法和救济阶段都已经出现了为实现这一制度结构的公法制度。[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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