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状必然影响甚至阻碍我国公法的进一步发展。 因为,“法的产生、内容、本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对利益的配置和固化的结果。”[9]同理,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公法的制定,实施和救济。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进而实现法律利益的过程,主要就是国家对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实行调节和处理的过程。所以,要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进行调整,就必须首先清楚整个社会中的利益格局,明确公法应当保护的主要利益关系和应当调节的主要利益冲突。这是支配公法机制运行、促进公法制度建构和指导公法规范制定的一般规律。因此,深入地认识公法的利益基础特别是其中的“私益”必然成为当前公法学的紧急使命。本文正是从公法的社会本质、公法的发展趋势、公法的运行机制以及公法的制度目标四个层面来探讨现代公法的利益基础,是深入地去认识公法中“私益”的一次“冲动”和“尝试”。
二、现代公法的社会本质
——利益共存的制度安排
探讨法的利益基础,本身就意味着已经一定程度地认可并采用利益法学的基本理念作为一种认知方式。[10]利益法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由赫克予以发展并大力提倡。该学说“主要尝试由现实生活中为基础所存在的利益情境来理解法律”。[11]据此,“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12]所以,要清楚现代公法到底保护哪些种类的利益,就必须对整个社会中的各种利益的分类进行研究。
(一)利益体系
庞德曾对利益分类做过细致的研究,构筑起了一个社会利益体系。庞德将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13]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德主张、要求和愿望;它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三类。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它包括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两类。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它包括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利益、一般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在这一利益体系中,社会利益也归属于公共利益,由国家来捍卫。所以,这一体系基本上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二元划分,但同时突出了国家自身的利益主体地位,不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同。对于理解多元社会中利益的多元化而言,这一点非常重要。
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利益体系图)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单向控制和多方互控两种利益调控机制。“在单向控制的利益体系中,个人利益绝对隶属于国家或整体利益,下级利益隶属于上级利益。”[14]果真如此,那么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就应当只是公共利益,保护了公共利益就保护了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淹没于公共利益的汪洋大海之中。这一思想显然与目前我国多元化的社会现状相悖的。社会多元化导致利益的多元化,主要体现为利益主体和利益种类的多元化。“由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以及每一种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不能不反映代表不同经济成分的各类主体的特殊利益。”[15]个人、国家和社会都成为了利益主体;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和社会利益都是利益的不同类型。这一特点必然要求我们选择一种多方互控利益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各方利益主体都受到尊重,拥有独立性并受到平等保护。“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的观念发生根本的动摇,个人作为利益主体所具有的重要性、独立性空前得到提高,个人追求私益的正当性得到广泛承认。国家利益只是公共利益的一种,它不能代替或取消其他利益。“国家作为利益分配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要受到严格限制。国家作为特殊的法人团体,作为社会中其他利益的保护者,可以有其特定的利益要求,但却不能吞没或包办其他利益。对国家利益的正确定位对于达到真正的利益多元化有重要意义。”[16] 认识到这种多方互控利益体系的现实存在是我们探讨现代公法的利益基础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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